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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有关审批问题的批复

署监一[1991]503号颁布时间:1991-04-23

     1991年4月23日 署监一[1991]503号 广州海关: 你关于4月10日电报收悉。国家计委、海关总署计技改[1990]1558号《关于调整 国发[1985]90号文附表目录的通知》中对利用外资兴建产品全部出口的附表一项目, “仍按规定办理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特批文件的手续”,与现选择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 投资以及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问题,经商国家计 发主管部门,为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连续性,对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的问题,仍分别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 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 同胞投资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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