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摘要转发《关于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一[1990]1002颁布时间:1990-10-02
1990年10月2日 署监一[1990]100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O年九月二十九日发出的军
贸发[1990]第7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出口的通知》
摘要转发如下:
一、我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化学武器。按照正在谈判中的全
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精神,我国应对军民通用化工原料的生产和销售加强管理,对
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出口予以严格控制。因此,禁止附表一中所列的各种
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出口。
二、对附表二中所列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出口,海关凭经贸部
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对附表一、二中所列各种化学品,凡已签订出口合同尚未交付的,各出口公
司应将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报化工部,经审查批准后,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附件:军贸发[1990]第7号文件附表一、附表二。
一九九0年十月二日
附表一:
1. 三氯化砷
2.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醇及相应季铵化合物
如:N.N-二乙基乙醇胺
N.N-二甲基乙醇胺
N.N-二异丙基乙醇胺
3. 二(2-羟乙基)硫醇(硫二甘醇)
附表二:
1. 光气
2. 氯化氰
3. 氰化氢
4.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
5. 磷酰氯
6. 三氯化磷
7. 亚磷(PIII)酸的二和三甲/乙酯
如:亚磷酸三甲酯
亚磷酸三乙酯
亚磷酸二甲酯
亚磷酸二乙酯
8. 一氯化硫
9. 二氯化硫
10.亚硫酰氯
11.五氯化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