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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摘要转发《关于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一[1990]1002颁布时间:1990-10-02

     1990年10月2日 署监一[1990]100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O年九月二十九日发出的军 贸发[1990]第7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出口的通知》 摘要转发如下: 一、我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化学武器。按照正在谈判中的全 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精神,我国应对军民通用化工原料的生产和销售加强管理,对 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出口予以严格控制。因此,禁止附表一中所列的各种 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出口。   二、对附表二中所列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出口,海关凭经贸部 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对附表一、二中所列各种化学品,凡已签订出口合同尚未交付的,各出口公 司应将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报化工部,经审查批准后,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附件:军贸发[1990]第7号文件附表一、附表二。 一九九0年十月二日 附表一: 1. 三氯化砷 2.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醇及相应季铵化合物 如:N.N-二乙基乙醇胺 N.N-二甲基乙醇胺 N.N-二异丙基乙醇胺 3. 二(2-羟乙基)硫醇(硫二甘醇) 附表二: 1. 光气 2. 氯化氰 3. 氰化氢 4.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 5. 磷酰氯 6. 三氯化磷 7. 亚磷(PIII)酸的二和三甲/乙酯 如:亚磷酸三甲酯 亚磷酸三乙酯 亚磷酸二甲酯 亚磷酸二乙酯 8. 一氯化硫 9. 二氯化硫 10.亚硫酰氯 11.五氯化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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