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9]326号颁布时间:1999-05-11
1999年5月11日 署税[1999]32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税暂定税率技术指标调整后,适用暂定税率的飞机既包括税号8802
4020空载重量超过45吨的飞机,也包括税号88024010中空载重量2
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飞机,详见1999年版税则中的《进口商品税则暂
定税率(其他商品)》表。
二、根据《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关于补税和退税适用税率的规定,分期支付
租金的租赁进口飞机,各期付税时,应按原进口日所实行的税率征税,但适用税率
的飞机技术指标,应按财税字[1999]6号文的规定予以调整,即空载重量大
于25吨的飞机原进口日所应实行的税率,也按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飞机同期所
适用的税率确定:1997年10月1日前进口的关税按3%计征;1997年1
0月1日起进口的关税按暂定税率1%计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飞机及其零部件税则归类和进口税率调整后租赁飞机
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472号文)的规定需要补税的飞机,
尚未补征或收取保证金的,准予按本文一、二条的规定核定税率征税结案,但已经
征收的税款不予调整。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3日
财税字[1999]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