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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9]326号颁布时间:1999-05-11

     1999年5月11日 署税[1999]32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税暂定税率技术指标调整后,适用暂定税率的飞机既包括税号8802 4020空载重量超过45吨的飞机,也包括税号88024010中空载重量2 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飞机,详见1999年版税则中的《进口商品税则暂 定税率(其他商品)》表。   二、根据《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关于补税和退税适用税率的规定,分期支付 租金的租赁进口飞机,各期付税时,应按原进口日所实行的税率征税,但适用税率 的飞机技术指标,应按财税字[1999]6号文的规定予以调整,即空载重量大 于25吨的飞机原进口日所应实行的税率,也按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飞机同期所 适用的税率确定:1997年10月1日前进口的关税按3%计征;1997年1 0月1日起进口的关税按暂定税率1%计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飞机及其零部件税则归类和进口税率调整后租赁飞机 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472号文)的规定需要补税的飞机, 尚未补征或收取保证金的,准予按本文一、二条的规定核定税率征税结案,但已经 征收的税款不予调整。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3日 财税字[1999]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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