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1号 关于向社会公布《200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1号颁布时间:2005-12-08

 
  为加强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与服务,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海关总署现向社会公布《200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按照GDDS系统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作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网站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三、海关总署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按月公布中国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为了及时向公众提供最新的海关统计月度数据,自2006年1月起,增加提供《海关统计快讯》。
  四、海关总署信息中心已开通“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为社会提供更便捷的海关统计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附件

 

                    200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时间

快报

快讯

月度初步数据

月度咨询数据

中文月报

英文月报

中文年鉴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