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2号颁布时间:2003-12-31

     2003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2号   《中国向柬埔寨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中国向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 税待遇的换文》和《中国向老挝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以下简称三个《换 文》)已于2003年11月分别正式签署。按照三个《换文》的规定,自2004 年1月1日起向原产于柬埔寨、缅甸或老挝的部分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现将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三个《换文》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柬埔寨、 缅甸或老挝的部分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 对应的对柬埔寨、缅甸或老挝特惠税率征收关税。   二、海关对申报享受三个《换文》项下的优惠,且申报原产地分别为柬埔寨、缅 甸或老挝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 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 规定》(海关总署令[2003]第108号,以下简称《规定》)审查确定该进口 货物的原产地,其中《规定》的第七条“原产成份累计标准”不适用。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