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监一货[1993]56号颁布时间:1993-05-21
1993年5月21日 监一货[1993]56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署监一(1992)1417号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
定》,在执行中,一些海关和有关进出口企业提出了一些问题,经过调查了解和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注册在五个经济特区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报关问题。按照署监一(199
2)1417号文规定可在区外办理经国家批准(经贸部门)经营商品的出口报关,但对进口
商品和国家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除海关总署另有通知外,仍按我署署监一(1991)13
77号文件办理。现明确:对注册在五个经济特区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全国
进出口经营权、省内外经营权、本系统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可在全国各海关办
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由各地海关核准,办理企业经营的进出口报关业务。其他公司
仍按署监一(1992)1417号文规定办理。
二、代理报关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专业报关公司、行)的报关问题。现明确:代
理报关企业在所在口岸(或地区)海关注册登记后,只能在所在关区(直属关)办理代理
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批准后,方可
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
三、对三来一补加工生产企业的报关问题。根据(87)署货字89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
加工生产企业与外贸(工贸)公司联合对外签定合同的,可由加工生产企业直接向海关
报关;外贸(工贸)公司对外签约,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的,加工企业可派人持经外贸(工
贸)公司签章(报关专用章)认可的报关单向海关报关。补偿贸易也可照此办理。
广东省、福建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服务公司对外签约的,可由加工生产
企业直接向海关报关。
四、关于收取报关注册登记工本手续费问题。我司经商署财务司,已于去年十一
月七日发传真明确,报关注册登记手续费收取人民币30元,工本费由财务司发文另定,
暂仍收押金500元。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时,收取手续费30元,不再收取500元押金。
五、外对贸、工贸企业办理异地报关备案问题。在办理报关备案时,主管地海关
和备案地海关按署监一(1992)1417号文附件八中的“注册、备案证明书用章”印模加
盖印章。
六、对报关注册登记年审的期限问题。可由各关根据本关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并对
外公布,超过期限的可通知有关企业,注销该企业的报关员,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参
加考试。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