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署监一[1991]184号通知的补充通知
署监一[1992]281号颁布时间:1992-01-11
1992年1月11日 署监一[1992]281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据有关海关反映,进料加工项下签有对口合同及以保税工厂方式监管进口用于加
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料(化学物品),能否全额保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我署署监一[1991]184号通知规定,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
品的消耗性材料,进口时按比例征税不包括签有对口合同及以保税工厂方式监管进口
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料。对签有对口合同及以保税工厂方式监管进口用于加
工出口产品数量合理的消耗性材料,如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仍按(
88)署货字第403号文及(88)署货字第343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在本通知
下发之前,已按比例征税的,不予退税。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