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免税商品内销问题的通知
(88)行综字第373号颁布时间:1988-11-08
(88)行综字第373号
北京、天津、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芜湖、福州、厦门、九江、
青岛、武汉、郑州、长沙、广州、黄埔、九龙、拱北、汕头、海口、江门、湛江、南
宁、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海关:
关于外汇免税商品(包括“在外售券、境内取货”物品)因残次转内销是否需要
申领许可证问题经与经贸部贸管局联系,现明确如下:
由于这类残损物品数量较少,无需申领进口许可证。但由于其他原因而转为内销
的外汇免税商品,则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