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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免税商品内销问题的通知

(88)行综字第373号颁布时间:1988-11-08

     (88)行综字第373号 北京、天津、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芜湖、福州、厦门、九江、 青岛、武汉、郑州、长沙、广州、黄埔、九龙、拱北、汕头、海口、江门、湛江、南 宁、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海关:   关于外汇免税商品(包括“在外售券、境内取货”物品)因残次转内销是否需要 申领许可证问题经与经贸部贸管局联系,现明确如下:   由于这类残损物品数量较少,无需申领进口许可证。但由于其他原因而转为内销 的外汇免税商品,则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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