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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对《关于免征新航航班上烟、酒税的函》的复函

监综[1994]127号颁布时间:1994-08-12

     1994年8月12日 监综[1994]127号 民航总局: 贵局《关于免征新航航班上烟、酒税的函》(民航总局际函[1994]47号) 收悉。 关于对外国民航机上的烟酒,海关主要是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间民航协定, 实施以下监管: 一、对存放于飞机上的供应机上旅客使用的烟酒免征关税、税捐。 二、供机上旅客使用的烟酒如需卸地暂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保税仓库或 海关同意的仓库,免征关税和税捐,由海关实行监管,并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 三、上项烟、酒只能在海关监管下重新装机出境,供机上旅客使用。 海关将严格按照其有关规定和中新两国航班协定进行监管,积极促进我国民航事 业的发展。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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