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对国外和港澳台报刊进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90)署监二字第072号颁布时间:1990-01-05
(90)署监二字第07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台报刊进销管理的
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外国和港澳台报刊的进口和国内征订工作统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教图)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未经中宣部
和新闻出版署批准,一律不准进口。对未按规定批准擅自进口的,均予没收。
二、经批准进口的报刊由中图、教图负责审查,海关可以根据情况抽查。每年底,
中图、教图负责向有关海关提供第二年度经新闻出版署批准进口的第二、三类报刊名
单及数量,供海关备查。对超出批准范围的报刊应予查扣。
三、每年底,中图、教图负责向海关提供第二年度按规定批准的报刊直寄订户名
单,海关凭以验放。对未经批准邮寄进口的报刊,按照《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
品进出境管理规定》验放。
四、对境外报刊、刊社驻境内办事机构赠送国内单位或个人的第一类报刊,按照
《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88)署行字1024号通知逐
期审查适量放行。
五、对国家安全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的《中国之春》、《九
十年代》、《争鸣》、《动向》、《解放》、《百姓》、《当代》一律没收。
六、此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总署(88)署行字第161号通知及附件同
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