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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司、民航总局运输管理司关于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航段载运国内、内地客货业务审批问题的通知

监行[1996]4号颁布时间:1996-01-10

     1996年1月10日 监行[1996]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有关省、市、区局,机场当局,航空公 司:   近几年来,随着民航事业的不断发展,国际、地区航线逐渐增多,我国的航空公 司为充分利用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航段的运力,提高经济效益,要求在新开航 的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航段上载运国内、内地客货业务。内地与澳门通航后, 我国有关航空公司也提出了在该地区航班内地航段上载运内地客货业务的要求,并且 涉及内地多口岸。关于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段载运国内、内地客货问题,19 90年,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曾以国口办字[199 0]58号文联合下发了实施办法,由于该办法下发时间较早,近几年人员、机构变 动较大,内地与澳门通航的有关口岸又多属新接触此项业务,不少部门反映,文件中 对开办此项业务的有关审批问题不甚明确,对有关文件不甚了解。鉴此,为了规范和 做好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航段载运国内、内地客货业务的管理工作,现将航空 公司(以总部名义)要求在新开航的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航段载运国内、内地 客货业务的审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航空公司要求在新开航的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航段载运国内、内地客 货业务,应经民航总局批准后,由航空公司向海关总署监管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 送始发(到达)和经停站海关。海关总署监管司经征求上述海关意见后,正式行文批 复有关航空公司并通知有关海关。(海关总署原监管二司的业务已纳入现监管司,因 此,原监管二司职责由现监管司履行。)   二、航空公司向海关总署监管司提出申请之后,应及时商请有关海关及口岸办等 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所附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关 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客货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口办字[1990]58号)和原 海关总署监管二司、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司《关于海关派员随国际航班国内段监管的 办法》(监二(一)[1991]192号)的规定和要求,共同研究拟定有关联系 配合办法或工作制度,做好有关前期工作。   三、海关总署监管司批准航空公司的申请后,在未正式开展载运国内、内地客货 业务前,有关航空公司与海关应根据国口办字[1990]58号、监二(一)[1 991]192号等文件要求,正式签署联系配合办法或工作制度。此项业务开办后, 航空公司与海关应严格按照上述联系配合办法或工作制度,做好各项工作。   有关航空公司和海关应加强互相配合,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使航空公司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航段上载运国内、内地客货业务顺利进行。 附件1:国口办字[1990]58号 附件2:监二(一)[1991]192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民航总局运输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关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客货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口办字[1990]58号 各有关省、市口岸委(办),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昆明、厦门、大连、汕头、 乌鲁木齐海关,国际、东方、南方、新疆、厦门航空公司,华东、华北、南方管理局, 云南省、天津市局,大连、汕头航站,首都、虹桥、白云、厦门机场当局:   为了方便旅客,充分利用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国内段的运力,提高经济效益,维护 国家主权和严密监管制度,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在我国机场候机条件没 有大的改善和国内航班密度小的情况下,对搭乘国际航班入出境的旅客(以下简称国 际旅客)和搭乘国际航班国内航段(以下简称国内段)旅客采取分厅候机,分道上下, 行李分装分卸等措施。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逐步过渡到国际旅客入出境手续均在门 户机场办理的办法。经国务院口岸办、中国民航局、海关总署共同研究,制定了国际 航班国内航段载运客货及搭乘国际航班入出境的旅客办理进出境手续的办法。现发给 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航班始发站实行国内段旅客与国际旅客分厅办理乘机手续和行李分装办法。 1.搭乘国际航班国内段的旅客(包括中国公民、华侨、港澳台胞、外国人。下 同),在航空公司国内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2.航空公司国际值机根据配载或离港系统控制中心的要求,向航空公司国内值 机提供国内段旅客的座位布局,原则上应相对 集中。 3.航空公司国际值机在结关时,应把国内段旅客(包括国际旅客)人数通报给 海关和边防。 4.国内段旅客在办完乘机手续后,在国内航班旅客安检口办理安全检查手续, 到国内航线旅客休息室候机,待国际旅客登机 后再上机。 5.国内段旅客的行李应单独装箱或分仓装载,并在集装箱上标明国内航段,如 北京一上海航段,可标明“PEK-SHA”字样。 6.航空公司行李室要严格按照配载指定的装机位置装机。 7.航空公司配载要及时拍发装载电报,将国内段旅客行李的装载位置告到达站。 8.乘务员在飞机落地前,应向旅客广播,提醒国内段旅客下机后,按引导标志 凭国内航段登机牌进入国内行李厅领取行李。 二、航班到达站实行国内段旅客与国际旅客分流和行李分卸分送办法。 1.到达站应在旅客通道设置醒目的国内段旅客引导标志。 2.航空公司或机场要派专人负责引导。 3.到达站配载收到装载电报后,应立即将国内段旅客行李装载位置通知行李进 港调度。 4.飞机到达后,航空公司行李室应按始发站通知的位置及时将国内段旅客的行 李卸送到国内进港行李厅。 5.到达站如因故未收到始发站拍发的装载电报时,航空公司行李室应将国内段 旅客行李分捡后运送到国内进港行李厅。 三、国际旅客办理入出境手续的办法。 1.国际旅客办理边防检查和卫生检疫手续,入境在第一入境站办理,出境在最 后出境站办理。 2.国际旅客入境携带的手提行李在第一入境站办理海关手续,随机托运的行李 在终点站办理海关手续。 3.国际旅客出境随机托运的行李在始发站办理海关手续,手提行李在最后出境 站办理海关手续。 四、航空公司乘务人员在国际航班降落前,要通知国际旅客在最后出境站和第一 入境站下机时必须携带全部手提行李,办理海关手续。 五、始发站航空公司应将载运的国内段货物在舱单上列明;到达站货运部门负责 在飞机抵达后及时按舱单将国内段货物卸下。 六、国际航班在第一入境站和最后出境站经停的时间,波音747飞机不少于一 个半小时,其余中型飞机不少于一个小时。海关等单位应尽量简化手续,加快验放速 度。 七、由于所有入出境旅客手提行李全部改为在第一入境站和最后出境站海关办理 检查验放手续,海关检查场所如需作相应调整,有关民航局在条件允许时应给予支持。 必要时,当地口岸委(办)要组织协调。 八、各地有关单位都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如因不执行本办法而导致国内段业务无 法继续经营时,地方口岸办有权向有关单位指出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可上报国务 院口岸办商海关总署和民航局协调处理。必要时进行整顿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九、为了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便于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必要时,海关如需随机监管,有关航空公司应提供便利。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口岸办、民航、海关等部门应根据本口岸的 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方案,力争在两个月内开办国际航班载运国内段客货的业务,并将 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口岸办、海关总署和中国民航局。 十一、本通知下达后,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85)署行字第661号《关于 民航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客货的联合通知》同时废止。 十二、本办法实施后,国际旅客要分两次办理海关手续,请有关航空公司和各地 海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一九九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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