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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农(检疫)字第3号颁布时间:1993-12-12

     1993年12月12日 1993]农(检疫)字第3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随着国内饲养犬、猫等宠物热的兴起,进境旅客(含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下同)从境外带进犬、猫愈来愈多。为了加强管理,防止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传入我 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制订了《关于旅客携带伴侣 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请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由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 分别对外公布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 二、海关接受旅客带进伴侣犬、猫的申报后,应验明有关证书,并通知口岸动植 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进行隔离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向旅客出具“截留检疫 凭证”。检疫时间一律为三十天。   三、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交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 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 猫暂时扣留。旅客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 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处 理。 四、旅客携带伴侣犬、猫不向海关申报者,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没收的犬、 猫,由海关移交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隔离检疫。检疫保格的,由动植物检疫机 关作拍卖处理,所得价款扣除检疫、预防接种、海关监管、动物饲养、管理及其他有 关费用后,余款上缴国库;检疫不合格或检疫期间死亡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按有关 规定处理;对按规定处罚后准予退运的犬、猫,按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五、各口岸海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要相互配合,加强对旅客带进伴侣犬、猫的监 管和检疫,共同做好把关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       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传人我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 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方旅 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 第三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有关伴侣犬、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三十天的隔离 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境;检疫 不合格的由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隔离检疫期内有关伴侣犬、猫的饲养管理由物主负责,或由物主委托口岸 动植物检疫机关代理。检疫、饲养、管理等所涉费用,由物主向动植物检疫机关缴纳。 第五条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违反本规定者,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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