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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通知

国经贸[1997]84号颁布时间:1997-02-27

     国经贸[199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委、局)、广东分署、各直 属海关: 为加强丝类商品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阅[1996]198号《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 第二次会议纪要》决定,从l997年3月1日起,将丝类包括蚕茧、桑(柞)蚕丝商品的出 口报关口岸集中为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大连八个口岸。具 体由吴淞海关、上海虹桥机场海关、浦东海关、宝山海关、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 白云机场海关、黄埔海关、皇岗海关、笋岗海关、成都海关、重庆海关、青岛海关、 天津新港海关、大连新港海关、大窑湾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请各地认真执行,并积极配合,规范茧丝绸商品出口秩序,共同打击该类商品的 走私活动。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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