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的通知
国机进管[1996]8号颁布时间:1996-12-04
国机进管[1996]8号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加强和改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便于海关监管验放,决定启用新制机电
产品进口证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进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正
式启用新制《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式样详见附件一、二、三)。各级外经贸发证机关凭新证发放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新
证验放。
二、新制《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兰色,带防伪标记)为海关验放凭
证;第二联(红色)为外贸公司订货凭证;第三联(绿色)为银行售汇凭证;第四联(黑
色)为发证机关存档;第五联(紫色,带防伪标志)为申领进口许可证凭证。
新制《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一式四联,第一联(兰色,
带防伪标记)为海关验放凭证;第二联(红色)为外贸公司订贷凭证;第三联(绿色)为
银行售汇凭证;第四联(黑色)为发证机关存档。
三、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原使用的《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
明》和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原使用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自一九
九六年三月十四日起停止使用。在此之前已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须到
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未使用完的原《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可到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旧换新。
四、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委托各经济特区、西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
室核发本区内自用配额产品整机指标使用的《进口配额证明》式样不变(见附件四)。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委托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核发本地区招标特定
产品使用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式样不变(见附件五)。
五、1996年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和特定产品,按国经贸机[1996]45号文件
发布的两个目录办理;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负责登记的机电产品按国经贸机[19
95]894号文件办理。
附件:一、新制《进口配额证明》式样
二、新制《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式样
三、新制《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式样
四、经济特区、西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用《进口配额证明》式样
五、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用《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式样
附件二: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略)
附件三: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略)
附件四:
进口配额证明(略)
附件五: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