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军贸办《关于执行对布隆迪武器禁运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6]145号颁布时间:1996-03-01
1996年3月1日 署监[1996]1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品贸易办公室《关于执行对布隆迪武器禁运的通知》([19
96]军贸办字第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署。
附件:《关于执行对布隆迪武器禁运的通知》(1996)军贸办字第4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关于执行对布隆迪武器禁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1996年1月29日,联合国会通过第1040号决议,要求所有国家立即禁向布隆迪供
应任何军火和有关物资,直至安理会另行决议为止。
为履行我国政府承担的国际义务,在禁运期间,我各军贸单位和军贸公司必须认
真执行上述决议,暂停向布隆迪运送任何军火和有关物资。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