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9日 国税函[2003]139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
[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
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
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
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
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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