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98)财协字第9号颁布时间:1998-09-28
1998年9月28日 (98)财协字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及有关注册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外籍非执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
者,可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1年以上,并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履行义务,完成后续教育,年检合格;
2?在中国境内一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执行业务;
3?具有2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
4?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认为可以推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5?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联络处所,并在申请时已累计居住1年以上;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不能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策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满5年的。
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外,
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中注协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2?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推荐函;
3?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经验的有效证明;
4?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在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有效证明;
6?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有效证明;
7?注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批准注册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
协会递交第四条规定所列全部材料。
2?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
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其申请。如不同意,通知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
计)事务所;如同意,将申报材料和出具的意见上报中注协。
3?中注协自接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及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
定批准或不批准。如果批准,中注协以批文形式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并随文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由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
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并由该所转发给批准注册的个人;
如不批准,中注协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
师协会。
4?申请人如在中注协直接管理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由其所
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直接向中注协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义务。
第七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以及中注协发布的执业准则、规则,接受中注协和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的监管。
第八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必须在中国境内工作至少半年以上;工作
时间未足半年的,年检时予以注销。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资
格,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