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3-01-01
1993年1月1日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7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
定,出版社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出版社会
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同时废止。现将出版社执行新制度时的新旧制度衔
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出版社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出版社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
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补充规定,
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
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出版社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
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出版社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
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账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根据新的固定资产标准,原作为固定资
产核算的一部分劳动资料需转为低值易耗品,要进行帐务调整;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
算的一部分劳动资料应转为固定资产,不再结转,仍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
生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的出版社,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
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及摊销期限,借记
“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
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
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措记或贷记“待
摊贸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
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
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
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
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
应根据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偌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
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长期投资”和“国库券”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不同。旧制度“长期投
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项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国
库券”科目,新制度将对外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
进行核算。同时取消“国库券”科目。
在调帐时,应对“国库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国库券”科
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
“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
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
目,预提后再给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持有时间计算出
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国库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
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国库券”科目。
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国库券”科目。属于能随时变
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结转时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
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
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
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账户所反映的出版社投资
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
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
(或减少)。按照新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出版社,在进行上述调帐前,
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
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纸张及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纸张及材料”科目,设置了“原材料”科目,在调帐时将“纸张
及材料”科目的余额转入“原材料”科月。
5.“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
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
“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
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
易耗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出版社,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
“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
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出版社,可不作上述
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6.“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出版社可以根据
“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7.“书刊生产费用”和“产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出版社在
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计入发出商品和产成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进行调整,
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待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逐步摊销,记
入“管理费用”科目。
记帐时,应将已记入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待摊费
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产成品”、“期销发出商品”科目。以后生产完工
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
(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生产成本”科目。调帐时,应将“书刊生产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
“生产成本”科目。
新制度补充了“呆滞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库存图书的提成差价。调帐时应将
“产成品”科目(书刊提成差价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呆滞损失准备”科目。
8.“编辑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
出版社执行新制度补充了“编录经费”会计科目。按照原制度规定,编辑经费和
企业管理费期末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
9。“其他生产”、‘其他生产经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其他生产”、“其他生产经费”科目,设置了“其他业务支出”
科目。原制度的其他生产和其他生产经费的核算内容转入其他业务支出核算。在调帐
时,将“其他生产”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其他生产经费”科目
期末一般没有余额,不需做转帐调整。
10.“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
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已
发生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推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
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旅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
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
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
他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
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1.“期销发出商品”科目
原制度规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在“期销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新制度设置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与“期销发出商品”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
相同。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在调帐时对“期销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已
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贷款期的,应转作销售。未收到货款部分,借记“应收帐款”科目,
贷记“销售”科目。同时,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应结转
的销售成本,借记“销售”科目,货记“销售发出商品”科目。凡未到合同约定的收
取贷款期的,其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仍保留在“期销发出商品”科目内,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12.“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
制度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
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
“银行存款”科目。
13.“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应由预算弥补
的亏损反映了出版社与国家预算的结算关系,出版社在末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
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
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
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5.“内部往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内部往来”科目,在调帐时,应根据“内部往来”科目余额的债
权、债务关系,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16.“预付稿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预付稿费”科目,其核算内容在生产成本核算。在调帐时,应将
“预付稿费”科目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17.“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出版社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
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
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
财产损溢”科目。
18.“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
资”科目。
19.“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制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
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余额转入“在建工程”
科目。
20.“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
“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
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按规定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
费用”或“递延金产”科目。
21.“销售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制“销售费”科目,其核算内容在产品销售费用核算。“销售费”科
目期末一般无余额,不需作转帐调整
22.“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
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
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
资收益”科目。
23.“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而设制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首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
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
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
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
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经过按上述规定及第33条规
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
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
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4.“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
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25.“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
个科目。新制度将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
在调帐时,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
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基金借款”、
“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
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
“长期借款”科目。
出版社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
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
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专用
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专项工程
支出”、“专项应收款“(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
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
“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
有承受能力的出版社,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出版社,
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
度的规定处理。
26.“预提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
直接转帐或沿用旧账。
27.“应计书刊生产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计书刊生产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在预提费用核算。在调帐
时,应将“应计书刊生产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科目。
28.“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设制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
“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9.“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
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0.“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
税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1.“应交折旧基金”科目
新制度根据资本保全的原则,固定资产折旧不再采用应交折旧基金方式核算。
“应交折旧基金”科目一般没有期末余额,不需做帐务调整,如有余额,转入“实收
资本”科目。
32.“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其内容包括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核算。
调服时,将“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3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中涉及的内容外,调帐时,
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
“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
科目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村工资”科目‘结转前,
“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
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
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
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雄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34.“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末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度付工
资”科目。
35.“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一般用于出版社购建固定资产或追加固定资产价值,在调帐
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36.“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
(扣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以外)进行分析,如有留成外汇
调剂转让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先转入有关专用基金,其余部分分别转入“应付帐款”和
“其他应付款”科目。
37.“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
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
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38.“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
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39.“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会计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出版社应于
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
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
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
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40.“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调帐时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
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
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
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
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出版社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
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
平衡。
三、会计报表
出版社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
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
填列。调整方法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略),19
94年起,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3
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时,“1-6”栏按照原出版社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
径填列;“本月(季)数”栏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7至12月份各
月份的有关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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