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报社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3-01-01
1993年1月1日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7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企业管理的报社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报社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同时废止。现将国有报社执行新制度时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报社于1993年2月1日前按照《国营报社会计制度--会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账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补充规定,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报社应按补记后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报社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账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的报社,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报社,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未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旧制度未设此科目。报社如有无形资产,原已增设此科目或在其他科目核算的,应将这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4.“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和老制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内容不同。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报社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伺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报社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串以及已持有时问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结转时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报社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报社,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材料采购”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采购”科目,原已设置“材料采购”科目的报社.可以按照
“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采用实际成本‘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报社,可以不设此科目。
6.“纸张及其他材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原材料”科目,原制度为“纸张及其他材料”科目,核算内容基
本相同,但原制度包括了“在途材料”和“材料成本差异”两个明细科目。执行新制
度后报社应将在途材料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材料成本差异余额转入“材料
成本差异”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原材料”科目。
7.“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者制度都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原制度包括了
“在途低值易耗品”并规定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成本核算。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
用”和“递延资产”科目进行。在调帐时,报社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
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
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报社,可不作上述调
整。
在库及在途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执行新制度后设置“材料采购”科目的报社,应将在途低值易耗品余额转入“材
料采购”科目。
8.“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原制度未设此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
报社,可以将材料成本差异结转“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也可以仍在“原材料”等科
目内设“材料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9.“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报社可以根据
“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0.“报纸及其他生产”、“辅助生产”、“编辑费”和“报纸及其他产品”
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报社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
费用。报社在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计入在产品、库存产成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
用应进行调整,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待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
时逐步摊销,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调帐时,报社应将已计入在产品、库存产成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待
雄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报纸及其他生产”、“辅助生产”、“报纸及
其他产品”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
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
资产”科目。
新制度中将“报纸及其他生产”科目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生产成本”科
目。调帐时,应将“报纸及其他生产”、“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扣除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新制度中将原制度中的“编辑费”科目改为“采编费用”科目,按规定此科目月
终应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直接转帐。
新制度中将“报纸及其他产品”科目改为“产成品”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调帐时,可直接转帐(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1.“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
按照原制度规定,报社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月终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
题。如果“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属于制造费用部
分,转入“制造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财务
费用部分,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12.“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
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
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报社
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
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于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应作如下会计
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捧销的费用,仍保
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
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
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
延资产”科目。
13.“在用铅”科目
由于绝大多数报社已淘汰铅作业,采用激光照排新工艺,新制度未设置“在用
铅”科目。少数仍采用铅排工艺和原帐面“在用铅”余额尚未处理完毕的报社,可将
帐面余额转“原材料”科目设立“在用铅”明细帐户进行核算,“在用铅”发生盘盈
或盘亏时,应经批准按规定处理。
14.应收广告款“待实现销售”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应收广告款”和“待实现销售”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报社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广告款”和“待实现销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
帐,但执行新制度后,预收广告款在“预收帐款”科目中核算,应将预收广告款的余
额转入“预收帐款”科目。
15.“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银行存
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
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增设了“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报社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
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的,应将其他货币资金余额直接转帐。
16.“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增设了“应收票据”科目,报社如原已设置“应收票据”科目的,在调帐
时,应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17.“应收销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如果报社预收帐款较多,单独
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销货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
目,然后再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
款”科目的报社,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18.“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应由预算弥补
的亏损反映了报社与国家预算的结算关系,报社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
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
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
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9.“内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只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
应收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对“内部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
析,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报社根据需要也可继续单设“内
部应收款”科目,在编制统一报表时,分别并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20.“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报社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
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
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
21.“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月,贷记“专项物
资”科目。
22.“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
压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
程”科目。
23.“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
“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报社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
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按规定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
“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4.“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
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
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
“投资收益”科目。
25.“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首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
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
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
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
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
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经过按上述规定及第
37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
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用
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6.“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
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27.“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
个科目。新制度将报社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
目核算。在调帐时;报社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
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
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专用借
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报社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
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
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报社
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
工程支出”、“专项应收款”(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
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
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
有承受能力的报社,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财务费用”科目,没有承受能力的报社,
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
度的规定处理。
28.“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
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9.“待扣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扣税金”科目,如报社原已设置“待扣税金”科目或在其他科
目核算的,调帐时,将“待扣税金”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0.“应付票据”科目
新制度增设了“应付票据”科目。报社如原已设“应付票据”科目的,在调帐时,
可直接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31.“应付购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两个科目。在调帐时,设置“预付帐
款”科目的报社,应将预付帐款自“应付购货款”科目转入“预付帐款”科目,然后
再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不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
报社,应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2.“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
“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3.“内部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只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直
接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对“内部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应付
帐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报社根据需要也可继续单设“内部应付款”科目,在
编制统一报表时,分别并入“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34.“应交税金”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
“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5.“应交利润”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
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36.“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能源交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调帐时可将“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能
源交通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37.“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中涉及的内容外,报社应
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
“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
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
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
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
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
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
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
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风险保证金”明细科目如有余额,由于此项基金既有负债的性质,又有资本性
质。所以,在承租期末满前,此项基金的属性难以界定。这类报社应增设“专项应付
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待承租期满时,再分
别情况处理:属于核销部分,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属于留在报社的部分,
再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报社的住房周转金如有余额,也应暂时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会计处理方
法待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印发后,由我部另行规定。
38.“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科目主要核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二
是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对于第一项内容,一般用于报社购建固定资产或追加固定资产
价值,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第二类拨款,其资金属性
在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
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科目
39.“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
(扣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以外)进行分析,如有留成外汇
调剂转让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先转入有关专用基金,其余部分分别转入“应付帐款”和
“其他应付款”科目。
40.“销售”、“发行销售费”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
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
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1.“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科目。报社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
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
算。
42.“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报社应于年度终
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
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
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
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43.“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
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
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
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
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报社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
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
衡。
三、会计报表
报社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
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
后填列。调整方法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略),19
94年起,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3
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时,“1-6月”栏按照原国营报社会计制度规定的填
报口径填列:“本月数”栏按照新的会计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7至12月各月份的有
关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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