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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生物制品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3-01-01

     1993年1月1日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7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通知的规定, 国有生物制品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 简称新制度),原《国营生物制品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 老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国有生物制品企业执行新制度时与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 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国有生物制品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国营生物制品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 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工业企业 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 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 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 (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账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 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 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 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 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 五摊销法的企业,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 %,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 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 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 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 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 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 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 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待核销生物制品技改支出”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生物制品技改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分别摊销期限, 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 销生物制品技改支出”科目。   4、“无形资产”科目   新老制度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无形资产” 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5、“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老制度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和老制度的长期投资 核算内容不同。老制度“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 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期限长短划 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 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 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 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 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持有时间计算出 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等,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 科目)科目:转帐时,特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f,科目,贷记“有价 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 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结转时借记“短期投资”科目, 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 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 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 随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的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净资产 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 少)。按照新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时,还应将长期 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 “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6、“材料采购”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材料采购”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按照“材料 采购”科目的余额结转。   7、“血液、组织及其他原材料”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血液、组织及其他原材料”科目,设置了“原材料”科目,核 算内容也有所改变。在调帐时,企业只需要将“血液、组织及其他原材料”科目的余 额直接转帐。   8、“燃料”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制“燃料”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归并到“原材料”科目中。在调 帐时,企业应将“燃料”科目的余额转入“原材料”科目,借记“原材科”科目,贷 记“燃料”科目。   9、“包装物”科目   新制度规定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 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出租、出借、已用包装物的摊余价值,借记“待 摊费用”科目,按已推销的价值,借记“包装物--包装物摊销”科目,按出租、出借、 已用包装物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包装物--出租、出借、库存已用包装 物”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 费用”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 记”)。库存未用包装物余额直接转帐。   10、“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或 “递延资产”科目进行。在调帐时,企业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 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一在用低值易耗品” 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 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差异 用红字登记)。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   11、“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老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 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 科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12、“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老制度中均设制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 到材料成本的调整因素外,其余部分应直接转帐。   13、“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 “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14、“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质”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超储积压物质中血液、 组织及其他原材料部分,转入“原材料”科目;将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产成品部分, 分别转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 储积压物资,属于原材料的,应转入“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属于其他物资,分别在 有关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调帐时,应转入有关科目的委托加工物 资明细科目,加工完成后,取消“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库存明细科目。 发交车间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应自“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转入“生产成本”科 目,待加工改制完成后,再分别转入“原材料”、“产成品”等科目。   15、“特准储备生物制品基金”、“特准储备生物制品”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这类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基金”、“特种储备 物资”科目,将“特准储备生物制品基金”、“特准储备生物制品”科目余额直接转 帐。   16、“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制造成本法,企业在产品、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计入产成品、发出商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进行 调整,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待以后销售时逐步摊销,记入“管理 费用”科目。   调帐时,企业应将已记入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待摊 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产成品”、“发出商品”科目,以后销售时,应 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物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摊 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自制半成品:科目,使用此科目的企业,调帐时应将已交半成品 仓库的自制半成品自“基本生产”科目中转出,借记“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基 本生产”科目。新老制度均设置了“产成品”科目,应按已调整管理费用后的“产成 品”科目余额直接转帐。   新制度中将“基本生产”科目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生产成本”科目。使 用此科目的企业,调帐时,应将“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扣除管理 费用、财务费用)转入“生产成本”科目。仍将“基本生产”、“辅助生产”作为一 级科目使用的企业,调帐时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余额直接转帐。   17、“科研试制费”科目   执行新制度时,企业可增设“科研开发费”科目。调帐时应对“科研试制费”科 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支出,应将余额直接转入“科研开发费”科 目,属于国家专项拔款试制新产品进行科学研究项目的费用,应转入“专项拔款”科 目。借记“专用拔款”科目,贷记“科研试制费”科目   18、“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   按照原制度规定,一般企业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月终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 帐问题。季节性生产企业如果“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 时,属于制造费用部分,转入“制造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转入“管理费 用”科目;属于财务费用部分,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19、“待摊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老制度中“待摊费 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摊销期超过一年的,新制牢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 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 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汁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 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用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日。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 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 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 延资产”科目。   20、“发出商品”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销售实现的确认作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应在发出商品、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成立。按照这一规定, 新制度取消了“发出商品”科目,在执行新制度调帐时,对于“发出商品”科目可暂 保留余额(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随收回货款随转销售。新 发生的业务不再使用“发出商品”科目。   21、“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考制度中没有设置这个科目.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的企业,从1993年7 月3日起可以使用此科目。   22、“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款”科目。新制 度中“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 “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 货币资金”科目余额直接转账。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 “银行存款”科目。   23、“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 据”科目的余额转帐。   24、“应收销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如果企业预收帐款较多,单独 设置“预收帐款”科目,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销货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 的,然后再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 款”科目的企业,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5.“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预算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 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 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 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 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6.“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 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增设“备用金”科目的企业,应将“其他应收款”中 属于“备用金”部分转出,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再按调 整后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帐。   27.“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 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 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权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   28.“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贷记“专项物资”科 目。   29.“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 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 程”科目。   30.“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 “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 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按规定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 “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31.“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 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 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 “投资收益”科目。   32.“固定资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 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 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首先 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 借记“固定资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 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饼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 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 “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 科目。经过按上述规定及第45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 目,借记“固定资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 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3.“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 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4.“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生 物制品技改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 “专用借款”、“生物制品技改借款”五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 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 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生物制品技改借款”科目的 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 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款”科 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 “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生物制品技改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 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 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 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 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 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应收款”(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 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 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 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 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 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 度的规定处理。   35.“应付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应付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和“应付债券”科目。在 调帐时,企业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 息,转入增设的“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一年后才需偿还的债券本息,仍然保留 在“应付债券”科目内。   将应付债券上的应计未计利息,比照第34条有关规定处理。   36.“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 直接转帐。   37.“待扣税金”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待扣税金”科目,并且核算方法和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 将“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38.“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应付票据”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 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39.“应付购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两个科目。在调帐时,设置“预付帐 款”科目的企业,应将预付帐款自“应付购货款”科目转入“预付帐款”科目,然后 再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不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 企业,应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40.“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 “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41.“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 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42.“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 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43.“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 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44.“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 “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45.“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中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 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 “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 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 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 “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 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 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企业的房改基金如有余额,应暂时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会计处理方 法待国家另行规定。   46.“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 资”科目。   47.“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科目主要核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二 是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对于第一项内容,一般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或追加固定资产 价值,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第二类拨款,资金属性在 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 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科目。   48.“专项应交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交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交 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扣除融资 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以外)进行分析,如有留成外汇调剂转让所 得的人民币收益先转入有关专用基金,其余部分分别转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 款”科目。   49.“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 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六个科 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 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50.“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个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 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进行核算。   51.“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 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 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 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 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52.“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 进行处理: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 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 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 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并进行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 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 后填列。调整方法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略),19 94年起,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3 年7至12月的“损益表”时,“1-6月”栏按照原国营生物制品企业会计制度规 定的填报口径填列;“本月数”栏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7至12月 各月份的有关数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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