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第四期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财际字[2000]15号颁布时间:2000-02-15
2000年2月15日 财际字[2000]15号
世界银行已经于1999年7月27日与我国正式签署了实施“第四期技术合作
项目”(下称“本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承诺向财政部提供
2570万个特别提款权(相当于3500万美元)的信贷和1000万美元的贷款。
为了顺利有效地使用该项资金,加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项目信贷和贷款的使用范围
1.本项目信贷和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改革和机构建设,进行世界银行和国家重点
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2.本项目信贷和贷款所支持的事项,均应列入本项目下的独立分项目。各分项
目使用本项目信贷和贷款资金,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完成立项程序。
3.使用本项目信贷和贷款进行项目前期准备的,应是国家计划内的世界银行贷
款备选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使用本项目信贷和贷款进行机构发展和改
革支持的,应是符合国家改革与发展重点,并且迫切需要加强机构能力以促进国民经
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的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
4.本信贷和贷款用于支付分项目预算内的合格支出,主要是支付外汇部分,其
人民币配套资金由分项目单位及分项目所在地方或部门负责提供。
5.为避免重复建设,已经得到国内外其它来源资金资助的活动,不应再申请使
用本信贷和贷款。
第二条 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1.财政部是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分
项目立项审批,接受和批复分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和指导
各分项目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
2.向财政部申请使用本项目信贷和贷款的单位,经批准设立分项目后,即为本
项目下有关分项目的执行单位(以下称“分项目单位”)。
3.分项目单位负责各分项目的业务和资金管理,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财政
部报送有关计划和报告,接受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审计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4.分项目单位申请立项,应指定分项目负责人和分项目财务会计人员,分工管
理有关业务,保存业务档案,并与财政部保持日常联系。
第三条 分项目的立项程序
1.分项目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向财政部报送《项目建议书》,中英文各一式两
份,由财政部审批。
2.项目建议书应说明项目背景、目标、内容,说明分项目单位的组织管理和人
员能力以及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列明出国考察、培训、聘请咨询专家和采购设备等
各项活动的内容及费用预算,编制费用预算表和支付计划,说明分项目单位为项目实
施提供的设施和便利,说明对拟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要求和选择方式。格式样本见附件
一。
3.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且列入统借统还计划的,应与财政部国际司签订项目
实施协议,未列入统借统还计划的,签订转贷协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除另
有其它授权外,应通过其所在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与财政部国际司签订转贷
协议。
4.分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已批准的项目内容,从严
掌握各项开支。对项目内容的调整要经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转贷条件和偿还责任
1.财政部对分项目单位转贷本项目信贷和贷款资金,转贷金额以特别提款权表
示的,以特别提款权计算本金和利息;转贷金额以美元表示的,以美元计算本金和利
息。分项目单位对财政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2.凡属用于支持改革和机构建设的分项目,本项目贷款的转贷期限为10年,
其中包括5年宽限期,转贷年利率为1%,宽限期满后分5年,以美元或人民币偿还。
3.凡属用于支持世界银行贷款大项目前期准备的分项目,本项目信贷和贷款的
转贷期限以有关的后续贷款项目转贷宽限期为准,转贷年利率为3%,后续贷款项目
宽限期满的当天应以美元或人民币一笔还清分项目借款。如果后续贷款项目未成立,
转贷期限即为5年,期满的当天应以美元或人民币一笔还清分项目借款。
4.凡属用于支持世界银行项目之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的分项目,本项
目贷款的转贷期限为5年,转贷年利率为3%,期满的当天应以美元或人民币一笔还
清分项目借款。
5.实施支持改革和机构建设类少数重点分项目的中央单位,确无还款来源和偿
还能力的,可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由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资金
用于该分项目借款的统还。
6.不管属于何种转贷条件和还款条件,分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在首次用款
前按批准额折合人民币交付1%的管理费。
7.分项目单位向财政部提取贷款资金时,美元折合特别提款权,应采用世界银
行提供的适用汇率,美元折合人民币,应当采用提款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
入价。
8.分项目单位向财政部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时,特别提款权折合美元,应
采用世界银行提供的适用汇率;美元折合人民币,应采用交款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的外汇卖出价。
9.本项目贷款对各分项目的转贷利息按贷款资金占用天数计算,不计复利。
第五条 分项目的执行
1.计划和报告
(1)分项目设立后,分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
实施计划,中英文各一式两份。格式样本见附件二。
(2)分项目执行期间,分项目单位应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向财
政部报送半年(年度)进度报告。进度报告格式与实施计划格式相同,中英文各一式
两份。进度报告应附有反映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格式样本见附件三。
(3)分项目完成后,分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报送项目完工报告,中英文各一式
两份。格式样本见附件四。
2.出国考察和培训
(1)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出国计划。
(2)报送年度出国计划应附详细的考察或培训任务大纲(同时填写两张表,格
式见附件五和附件六),具体说明考察或培训的内容、目的、必要性、方式、接待单
位的专业水平、日程安排、费用预算等情况。其中出访国家和在外逗留时间应写明确,
执行中如有变化,可要求调整。报送出国团组人员应当列出每个拟派出人员的具体单
位、职级(职称)、注明团(组)长。出国培训团组还应列出每个人(可以是候选人)
的姓名、简历、外语语种和水平。
(3)出国考察和培训团组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讲求实效,避免重复考
察,原则上考察团人数控制在八人以内,由专业人员为主组成,出访国家不超过两个,
考察时间不超过两周。出国培训团人数也应尽量压缩,出国培训人员应专业对口,并
严格按出国进修的要求进行外语考核。
(4)出国人员的出国考察或培训总结报告,应在回国后一个月报送财政部国际
司。
(5)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3.聘请咨询专家
(1)聘请咨询专家应按《世界银行贷款人选择和聘用咨询专家指南》(199
7年1月发行,1997年9月和1999年1月修订)进行。鼓励并提倡分项目单
位聘请中国专家参加咨询工作,聘请中外专家,均应符合上述《指南》的规定。
(2)对于单个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等值美元的对咨询公司的选聘,咨询
公司短名单、建议书征询文件、评选报告和合同应及时报财政部国际司审查,在财政
部国际司作“无异议”答复后报世界银行审查批准。
(3)对于单个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3万等值美元的对单个咨询专家的选聘,咨
询专家聘用的资格、经验、任务大纲和聘用条件以及合同应及时报财政部国际司审查,
在财政部国际司作“无异议”答复后报世界银行审查批准。
(4)对于单个合同金额小于10万等值美元的对咨询公司的选聘和单个合同金
额小于3万等值美元的对单个咨询专家的选聘,上述第(2)、(3)小段提及的文
件应及时报财政部国际司备查。
(5)超过10万美元的咨询合同的谈判,应通知财政部国际司派人员参加。
(6)聘请咨询专家的建议书征询文件(邀请信)和咨询服务合同,应当采用财
政部印发的范本。使用中如需修改,应当及时报世界银行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4.设备采购
(1)各分项目的设备采购总额、采购清单和采购方式,应事先报财政部备案。
(2)采购设备应当执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采购指南》(19
95年1月出版,1996年1月、8月和1997年9月以及1999年1月修订),
单个合同金额小于10万等值美元的,实行询价采购,要比较至少三家合格的供货商
的报价;单个合同金额小于20万等值美元的,实行国内竞争性招标;单个合同额大
于或等于20万等值美元的必须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本国厂商仍可参加竞争。
(3)在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设备时,招标文件、评
标报告和合同应及时报财政部国际司,在财政部国际司作出“无异议”答复后,按照
相应的采购管理规定报国内有关部门和世界银行审查批准。在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设备时,短名单、询价书、评选报告、合同应及时报财政部国际目备查。
(4)分项目单位实行国内竞争性招标和国际竞争性招标,应当采用财政部印发
的有关采购文件范本。使用中如需修改,应当及时报世界银行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分项目单位实行询价采购,应使用财政部和世界银行为本项目认可的统一的询价书格
式。格式样本见附件七。
第六条 其它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际司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