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1-18
2001年1月18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
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
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
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
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
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现金
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有所有企业
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
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
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