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债字[1998]46号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财债字[1998]46号
有关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不含保险、证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1998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重视,统一政策,加强领导
年度会计决算是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认真做好
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既是全面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主要手段,也
是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掌握信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因此,各企业和
主管财政机关要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
为和核算方法,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政策,通过编审年度会计决算,进一步落实内部整
章建制工作。
二、准确核算各项收支
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结果体现为企业损益。各金融企业和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按照
或督促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不得隐瞒、转移或截留,
真实计算企业损益,完整反映企业财务成果。
(一)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停息(计息)挂账的贷款和经批准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
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在试点城市进行国有企业兼并的贷款,可暂不按照权责发生
制的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但挂账期满后,应改按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和确认当期的营
业收入。除上述贷款外,一律不得以政策性贷款名义扩大范围。
按国家规定,对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在试点城
市实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免息,商业银行不作收入处理,对已作收入的部分,
应作冲减收入处理。
(二)根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财商字[1998]302号),严格执行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的
规定,加强表内应收未收利息核算,严禁将逾期(含展期后)未满一年的贷款的应计利
息纳入表外核算。
(三)认真清收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对存放同业和拆出资金的利息,要按照规定及
时收回;各项中间业务代理收入按规定范围、标准和费率严格收费,纳入损益核算,
防止收入流失。
(四)加强投资收益的清收,提高投资回报。
1.对购入的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全额纳入投资收益核算。对持有的长
期有价证券(含国债),应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应收利息,并
计入投资收益。企业应将国债利息收入在投资收益中单独列示,并提供免税国债利息
收入汇总计算明细表。
2.如实反映全资附属企业收益情况,从全资附属、联营、参股企业分得的利润
纳入投资收益核算,严禁截留或作为"小金库"。商业银行已脱钩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
股、联营企业所发生的亏损应按规定由该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不得并入投资企
业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五)认真核实各项费用开支,凡不属本年度的有关费用不得以预提、待摊的名义
调节费用支出,虚增虚减利润。
1.呆账准备金按照《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
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的规定提取;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按照《关
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30号)的
规定核销,呆、坏账核销必须符合呆、坏账条件,严禁将未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作为
坏账核销和将应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利息直接冲减利息收入。
2.严格固定资产租赁、修理费的管理,严禁以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名义搞以修代
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不得直接列入费用;对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
良支出,列入递延资产,按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对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应按受益期限
分期摊销,不得一次列入费用;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业,住房维修费在住房周转金
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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