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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石油天然气系统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薪字[1992]48号颁布时间:1992-12-05

     1992年12月5日 劳薪字[1992]48号 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为了贯彻《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劳薪字[1992] 33号),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企业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适 当调整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原则上按照国家原来批准的艰苦岗位范围执行。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 少数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的情况,经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14.2万人,按人均日提高0.95元计 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为344万元。 三、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分两年核入挂钩工资 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今年先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从 明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由于津贴标准提高增加的成本支出,由企业自行消化,国家 不调整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亏损包干数。 四、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量,由你部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 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标准, 也可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整艰苦岗 位津贴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调整后的艰苦岗位津贴,可以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以根据工 资改革情况自行确定执行日期。 六、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作。 你公司可结合石油天然气系统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艰苦岗位范围的界定和艰苦 岗位津贴标准等级划分工作,同时制定相应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 及分等级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请及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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