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 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铁道系统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薪字[1992]50号颁布时间:1992-12-16
1992年12月16日 劳薪字[1992]50号
铁道部:
为了贯彻《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劳薪字[1992]
33号),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企业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适
当调整铁道部所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原则上按照国家原来批准的艰苦岗位范围执行。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范围的少数
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经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部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86.57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0.9元
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为1986.8万元(其中施工企业46个,艰苦岗位职工人
数16.77万人,月增资额384.9万元)。
三、资金来源:
鉴于你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可自批准年份起,分两年核入挂钩工
资总额基数。
四、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量,由你部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
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标
准,也可以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整
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调整后的艰苦岗位津贴可以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工资改
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作。
你部可结合铁道系统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艰苦岗位范围的界定和艰苦岗位津贴
标准等级划分工作,同时制定相应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及分等级
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请及时报劳动部、财政部、建设银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