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字[1995]26号颁布时间:1995-06-19
1995年6月19日 财办字[199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
定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经财政部、审计署研究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
册审计师协会实行统一联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依法对社会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
二、对有关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和重要的规章、规则,由财政部、审计署会同
有关部门共同草拟、制定或审批。
三、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为联合后的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四、1993年12月31日前,已具备注册审计师条件、由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批准,经
审计署认定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送财政部备案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
别发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
五、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人的选任,由财政部、审计署推荐,联合
后首届会长由审计署推荐,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
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
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
六、注册审计师更名为注册会计师后,其所在的工作机构,从其自愿,可仍称审
计事务所,也可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其挂靠单位不变、财务渠道不变、人事关系不变,
均可执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并接受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统一管
理。
七、各地两会可按上述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