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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国发[1998]27号颁布时间:1998-08-01

     1998年8月1日 国发[199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 强了对期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 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行为逐步规范,监管能力有所加强。但是,目前期货 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过多, 运作不规范;少数机构和个人联手操纵市场,牟取暴利;非法从事境外期货、外 汇按金交易行为依然存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为切实加 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继续整顿、撤并期货交易所   (一)按照“继续试点,加强监管,依法规范,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现有 14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整顿和撤并,只在上海、郑州和大连保留3家期货交易所。 对保留的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将期货交易 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命,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具体调整办法是:   1、同城合并。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财务、统一交易、统一结算、统一规 划”的原则,在清产核资后,将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和上海粮油商 品交易所3家交易所合并为上海期货交易所。   2、异地联网。除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外,其他期货交易所可改组为公司制地方交易厅或地方报价厅,与上述3家期货 交易所进行联网交易。地方交易厅或地方报价厅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提供异地交易 席位和下单服务,不得上市期货品种,不得进行交易撮合,不得办理结算业务。 地方交易厅或地方报价厅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原期货交易所的债权债务关系。   3、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对未保留的期货交易所,也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改 组:第一,改组为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具备条件的,可改组为证券经营机构。   二、取消部分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提高部分商品品种的期货交易保证金   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 将商品期货交易品种由35个压缩到12个,取消23个品种。保留铜、铝、大 豆、小麦、豆粕、绿豆、天然橡胶、胶合板、籼米、啤酒大麦、红小豆、花生仁 等12个商品品种。   提高部分商品品种的交易保证金。对发挥套期保值功能较好、不易炒作的铜、 铝、大豆等3个商品品种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仍维持现行的5%不变,其余9 个商品品种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到10%。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 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要重新设计期货合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上市交易。 今后,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市品种和规定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   三、取缔非法期货经纪活动,清理整顿期货经纪机构   (一)取消所有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期货经纪资格,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对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 务的机构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国证监会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二)提高期货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标准,促进期货经纪公司合并重组, 实现规模经营。期货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标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三)期货经纪公司一律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代理业务要进一步清理整 顿,规范各个交易环节,严格控制风险。   (四)完善年检制度,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适当扶持运作规范、 资信良好的大型经纪公司。   四、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   国务院再次重申,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境外期货交易, 各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对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 值的少数进出口企业,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进行严格 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的企业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 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国家经 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这些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种类和实际贸 易量,确定其交易品种和最大期货交易量,由中国证监会指定其境外期货经纪机 构和境外期货交易所。   未经批准,禁止境外中资机构在境外擅自从事期货交易,违者要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要对工业、外贸企业已从事境外期货交 易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境外期货交易的监管。凡涉及证券经 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法经营境外期货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其他机构非法从事境外期货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对违 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的企业及境外中资机构要严加惩处,对企业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同时追究主管 部门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快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   期货市场风险性和投机性很强,要加快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做到依法监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要抓紧起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提交国务院审议。 中国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规范和统一期货市场的交易、结算、 交割制度。严禁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参与期货交易,严禁国有企业违 规从事期货交易,严禁信贷资金、财政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入期货市场,金融机构 不得为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金融期货交易。要 依法查处境内金融机构的违规外汇交易,加强对从事外汇远期以及期权、汇率掉 期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期货交易所要立即停止推出新合约,已上市合约可 以交易到最后交易日。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按新的期货商品品种和交易 保证金比例开始运作。中国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与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 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的精神,通力协作,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做好期 货市场规范整顿工作,保持市场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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