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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2000〕22号颁布时间:2000-03-09

     2000年3月9日 财综字〔2000〕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 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的规 定,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 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 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二、根据国发〔1996〕29号、中发〔1997〕14号和国办发 〔1998〕101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报财政部审批, 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 象、调整征收范围或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等,一律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其他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 收范围和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批准设立 政府性基金项目。 三、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除财政部另有规定 外,一律按照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 金专用票据。 四、征收政府性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 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多收、少收、自行减免或截留政府性 基金。 五、除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项目,其有关政策的解释,包括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 票据管理、减免政策等,统一由财政部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政府性基金是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按照规定分 别缴入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 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性基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 (预算)和决算。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 全和专款专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性基金收 支及其票据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稽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国务 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 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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