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相关法规 > 正文

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

(95)国办发第25号颁布时间:1995-04-13

     1995年4月13日 (95)国办发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已经国务 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      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1995年2月20日)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做好治理乱收费工作、理顺分配关系, 保证新的财税体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问 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 用途的、目前仍在执行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资金、附加,下同),均应清理登 记。   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建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以及企业、行 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建立的专用基金,不属清理登记范围。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中发〔1990〕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开征的各种基金,经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审核,确需保留的,应报财政部备案。 《决定》发布之后开征的各种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务部们负责组织清理登记,并将清理登记情况和初审意见于1995年8月3O日前报 财政部审核。   三、全国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负责,办公室 设在财政部。各地区、务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同级财政(财务)部门 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上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清 理登记各种基金工作进有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将组织检查 组到一些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四、审计署将结合今年财政收支审计,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各种基金进行重点审计。   五、对不按规定如实清理登记,隐瞒不报的基金,一经发现,审计部门要将 其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需追究领导责任的,要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六、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抑制通货 膨胀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今年反腐败、治理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 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协调,并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有关清理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会同审计署、监察部另行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