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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90)财预字第115号颁布时间:1990-12-26

     1990年12月26日 (90)财预字第115号 各有关地质勘查部门、各有关工业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地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地法〔1989〕 302号《关于促进 地质行业队伍结构调整,组织发展多种经营的通知》精神,为支持各地质勘探部 门队伍结构调整,经研究,在"八五"期间从国家地质勘探费预算中垫付部分资金, 作为多种经营周转金,用于地质勘探部门、单位组织富余人员发展多种经营。现 就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设立原则   1.各地质勘探部门在保证完成年度国家地质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八五"期间 暂在每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的 5%以内,在上报年度地质工作计划的同时,提出 垫付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计划和队伍结构调整计划,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 建设银行、地矿部批准后,在国家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中单列。各部门按照国 家计划,通过建设银行总行从部门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中下达"多种经营周转金" 限额,转入"中央委托货款基金"科目"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货款基金"专户。   2.多种经营周转金是国家支持地质队伍结构调整的财政资金,是国家预算内 地质勘探费的组成部分,由各地质主管部门统一分配,建设银行负责监督拨付。 周转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完成地质队伍结构调整任务以后,该项 周转金逐年转入各部门地质勘探费中,用于地质工作。   3.多种经营周转金采取由各地质主管部门委托货款的方式,实行低息货款, 收回再货,周转用于扶持多种经营。   4.多种经营周转金的投入,要保证集中安排到安置能力强、社会、经济效益 好,能真正使转产人员同地质勘探费脱钩的多种经营项目上去。   二、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范围   多种经营周转金主要用于垫付多种经营单位流动资金、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 项目。转产中凡开办新建项目的,要从基建投资中予以解决,如果要使用多种经 营周转金货款,也应按照基建管理权限和基建程序办理,纳入有关地质主管部门 或地区的基建计划。   三、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条件   1.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国家法规,符合地矿部、国家 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地发〔1989〕302号文件要求。   2.用于垫付多种经营单位流动资金和设备购置的,必须报经各地质主管部门 批准。申报的多种经营项目,其流动资金总额和设备购置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应 占一定比列。   3.用于多种经营技术改造的,应按有关技术改造规定及审批程序执行。技术 改造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应占一定比列。   4.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具有偿还能力和安置效益。多种经营单 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开户。   四、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分配和指标管理程序   按照上述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条件,年度开始后由二级管理机构编制年度 分项目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计划,经省(区、市)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后上报主管 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分配和下达年度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计划,并在其"多种经 营周转金委托货款基金"帐户存款额度内,按照年度计划分次填制"中央委托货款 "、"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货款"指标通知书,通过建设银行总行统一下达给二级管 理机构和省(区、市)建设银行。   二级管理机构向省(区、市)建设银行实行统借统还,并同省(区、市)建 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申请支用货款。经批准的计划内多种经营单位使用二级管 理机构统借统还资金时,双方应签订内部经济协议或合同,订明分年上交二级管 理机构资金数额和款源,分别送省(区、市)建设银行和多种经营单位开户建行 备核。多种经营单位应按内部经济协议或合同要求,按期将应上交的资金及时汇 交二级管理机构的开户建行,用以归还借款本息。   每年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借款单位(二级管理机构)填制"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 回收情况报告单"(格式如附件),经贷款建行(省、区、市建设银行)鉴证盖章 后,于1月底前上报地质主管部门和建行总行投资部各一份,作为回收再贷的依据。  五、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年限、贷款利率和贷款的偿还   1.用于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五年之内偿还。   2.用于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项目的周转金,从投产之日起6年之内归还。   3.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2.4%,贷款利息自支用之日起计算, 按年结息,由多种经营企业从多种经营收入中支付(列入多种经营成本),也可 从借款单位其他存款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挂帐。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80%返回给地质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的"多种 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户,支持多种经营活动。其余20%作为手续费收入留 给贷款建行。   4.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本金还款来源和还款办法,根据其贷款的不同用 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5.多种经营周转金是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转入资金,其多种经营周转金委 托贷款基金存款不计付存款利息。   六、从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中划出的多种经营周转金,由各部门列入年度 地质工作支出,在"地质其他支出"项下增列"多种经营周转金支出"。   七、地质勘探单位安置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职工,其有关工资、福利等开支, 应由多种经营的成本及收入留成负担。暂能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 其人员经费开支,可继续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预算内地质勘探费 按逐年递减的原则予以补贴,以促进多种经营单位经费开支尽块与预算内地质勘 探费脱钩。   八、该项资金垫付,各部门、单位不得再自行从地质勘探费中垫付资金投入 多种经营单位。   九、各地质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报国家 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和地矿部备案。   十、本规定自1991年起实行。   附件:19××年地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格式)      主管部门:   贷款建行:   借款单位: ┏━━┯━━━━━━━━━┯━━━━━━━━━━━━━━━━━━━━━━━┓ ┃序 │         │      金         额      ┃ ┃  │   项目    ├─┬─┬─┬─┬─┬─┬─┬─┬─┬─┬─┬─┨ ┃号 │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1 │核定贷款指标累计 │ │ │ │ │ │ │ │ │ │ │ │ ┃ ┠──┼─────────┼─┼─┼─┼─┼─┼─┼─┼─┼─┼─┼─┼─┨ ┃2 │年初贷款余额   │ │ │ │ │ │ │ │ │ │ │ │ ┃ ┠──┼─────────┼─┼─┼─┼─┼─┼─┼─┼─┼─┼─┼─┼─┨ ┃3 │发放贷款累计   │ │ │ │ │ │ │ │ │ │ │ │ ┃ ┠──┼─────────┼─┼─┼─┼─┼─┼─┼─┼─┼─┼─┼─┼─┨ ┃  │  其中:本年发放│ │ │ │ │ │ │ │ │ │ │ │ ┃ ┠──┼─────────┼─┼─┼─┼─┼─┼─┼─┼─┼─┼─┼─┼─┨ ┃4 │归还贷款累计   │ │ │ │ │ │ │ │ │ │ │ │ ┃ ┠──┼─────────┼─┼─┼─┼─┼─┼─┼─┼─┼─┼─┼─┼─┨ ┃  │  其中:本年归还│ │ │ │ │ │ │ │ │ │ │ │ ┃ ┠──┼─────────┼─┼─┼─┼─┼─┼─┼─┼─┼─┼─┼─┼─┨ ┃5 │年末贷款余额   │ │ │ │ │ │ │ │ │ │ │ │ ┃ ┠──┴───┬─────┴─┼─┴─┴─┼─┴─┴─┴─┴─┴─┴─┴─┨ ┃贷 款 建 │       │借 款 单│               ┃ ┃行 签 章 │       │位 签 章│               ┃ ┠──────┼───────┼─────┼───────────────┨ ┃签 证 日 期  │19年 月 日│签发日期 │19  年  月  日    ┃ ┗━━━━━━┷━━━━━━━┷━━━━━┷━━━━━━━━━━━━━━━┛ 说明:借款本金和利息各填一页报告单,并在报告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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