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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95)财农字第11号颁布时间:1995-02-11

     1995年2月11日 (95)财农字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不发深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根据国办发〔1994〕75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 项贷款贴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互相合作,积极组织贷 款,落实项目,切实用好、管好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在《办法》的贯彻 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向财、农两部反映,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   一、贴息的范围。中央财政只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 项贷款予以贴息。   二、贴息的比例。中央财政只负责补贴1993年两次调整利率后的年利差2.3 4%(调整前年利率为8.64%,调整后年利率为 10.98%)。在贴息期间,如果银 行调整贷款利率,中央财政相应调整贴息比例。   三、贴息的年限。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的时间,确定为1994- 1998年三年,即中央财政对这三年发放的该项贷款予以贴息。从发放此项贷款的 当年开始,中央财政只对贷款的第一年贴息。   四、贴息款的下达。经批准的粮棉大县,要积极组织贷款。中央财政将依据 务地农业厅(局)上报的农业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 和时间,将贴息款下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 求各地上报贷款凭证的时间为贷款当年的10月31日之前。财政贴息款列"支援农 村生产支出"类的第112款"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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