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2000年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债字[2000]21号颁布时间:2000-01-27
2000年1月27日 财债字[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2000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债字
[2000]20号)文件规定,现就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兑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0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计息规定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3年,于5月1日到期
还本付息,年利率9.18%。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
×3×9.18%=127.54元。
2.1997年采用填制“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方式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凭
证式国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含
12月31日)以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
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
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持满三年(对月对日)的投资人,每
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3×9.18%=127.54
元。
3.1995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
5年,7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
式为:100+100×5×15.86%=179.3元。
4.以上各类到期国债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2000年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的计息规定
1.1996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
5年,9月3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四年利息,年利率8.8%。
2.1997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
5年,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三年利息,年利率
8.8%。
3.1998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
5年,11月20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
率5.85%。
4.1999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二期)国债,
期限5年,10月25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年利率3.5%。
三、财政部门办理实物国债兑付的具体规定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于5月1日到期开始兑付,5
月份将是实物国债兑付高峰月份,为了及时掌握兑付进度,各地应分别于5月12日、
5月22日、6月2日以前报送5月份兑付旬报表,其余各月月后的第三天按时报送
国债兑付月报(见附件一)。
2.2000年度国债兑付资金结算的截止期为11月30日,从2000年
12月1日(含本日)起发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各省级财政部门应
在11月30日后尽快结清全年的兑付帐务,务必于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
“2000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见附件二)及相对应的“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
(见附件三)。“2000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反映的是从1999年12月1
日起至2000年11月30日止,除凭证式国债以外实际兑付的到期国债本息金额
(含以前年度到期国债)和附息国债的利息金额;“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反映的是
从1999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11月30日止实际兑付的除凭证式国债以
外的其他国债券面明细。“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中的券面金额应等于“2000年
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中各年国债的本金总额。对1999年12月1日起至200
0年11月30日止已兑付券面,要求在2001年一季度内报送销毁申请报告,经
批准后实施销毁。如年内有销毁的,按《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
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10号)办理。
3.今后,财政部门不再参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
公司)托管在各地托管库的到期国债的券面验收工作,中央公司托管的1997年无
记名(一期)国债券面清点、验收工作改由人民银行办理。
4.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发生多起机制假券案件,发案范围之广,假
券仿真程度之高,犯罪金额之大,是历年少有的,对此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
兑付工作中,国债兑付业务经办机构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反假防假意识,防范假券流
入兑付,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
四、凭证式国债兑付的具体规定
1.办理凭证式国债兑付的程序:
(1)购买人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购买网点办理兑付时,应出具证
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留有印鉴的,购买人应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原留
印鉴。经办人员根据备查凭证(第三联)对收款凭证(第二联)的真伪进行审核并核
对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核查无误后,按本文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计算应付利息。
(2)经办人将“兑付日期”、“适用年利率”、“实际持有天数”、“应付利
息”等填入收款凭证第二、三联(套写),并加盖“付讫”戳记,核对无误后将应付
本息交付购买者,收留收款凭证第二联作会计原始凭证,第三联继续留存备查。
(3)每日营业终了,经办单位依据收款凭证第二联编制汇总记帐凭证,记录有
关会计科目,逐笔登记“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第x期)兑付序时登记簿”。
2.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对月对日)不收取手续费;发行
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债券兑付期开始后,不收取手续费。
3.财政部依据各地凭证式国债发行时分月缴款记录,将1997年三年期凭证
式国债兑付的应拨资金分月足额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单独核算。鉴
于该项资金中央对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全额兑付方式,年终不办理资金结算,因此,
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情况,不在兑付报表中列报,该债券的债权偿付,
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全权负责。为此,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该项兑付资金的管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比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具体管理办法。
4.凭证式国债计息较为复杂,各地在兑付前要认真做好基层经办人员的岗前培
训工作,达到柜台操作熟练,办理手续准确无误,各项备案记录完整、准确。
五、1995年特种定向债券到期还本付息以及1996年至1998年特种定
向债券和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按年付息手续,由经办该项业务的各级财政部
门办理。财政部门在办理到期债券还本付息手续时,应认真核对购买单位持有的收款
单第二联,并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后,办
理还本付息手续,并收回收款单第二联。财政部门在办理债券按年付息手续时,应在
规定的付息之日(节、假日顺延),将应付利息款一次全额划拨至购买单位指定帐户。
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及按年付息资金,财政部于到期和付息日前根据各地兑付资金情况
核定给各省级财政部门,年终根据实际还本付息及按年付息情况统一结算。为掌握债
券还本付息及按年付息情况,各地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报表制度要求,按
时报送实际兑付进度。
六、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
规定执行,逾期不加计利息。为方便群众兑付,在兑付高峰期过后,各县级以上城市
的财政部门应设立常年兑付点,办理各年度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1989年至
1991年发行的特种国债,目前仍有一部分未办理兑付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
做好催兑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未兑特种国债情况报财政部。
七、各地上报的各类兑付报表是落实兑付政策、进行资金管理及年终资金结算的
依据,具有严肃性,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领导,规范运作;对兑付
报表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虚报兑付进度的,要追究责任。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兑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挪用。各地要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随时掌握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使兑付资金落到实处,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财政部在分月拨付凭证式国债
兑付资金时一并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其他国债的兑付费及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一、 省(市)财政部门2000年 月 (旬)国债兑付报表(略)
二、 省(市)财政部门2000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略)
三、 省(市)财政部门2000年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