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债务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2000年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债字[2000]21号颁布时间:2000-01-27

     2000年1月27日 财债字[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2000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债字 [2000]20号)文件规定,现就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兑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0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计息规定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3年,于5月1日到期 还本付息,年利率9.18%。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 ×3×9.18%=127.54元。   2.1997年采用填制“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方式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凭 证式国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含 12月31日)以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 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 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持满三年(对月对日)的投资人,每 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3×9.18%=127.54 元。   3.1995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 5年,7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 式为:100+100×5×15.86%=179.3元。   4.以上各类到期国债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2000年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的计息规定   1.1996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 5年,9月3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四年利息,年利率8.8%。   2.1997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 5年,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三年利息,年利率 8.8%。   3.1998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 5年,11月20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 率5.85%。   4.1999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二期)国债, 期限5年,10月25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年利率3.5%。   三、财政部门办理实物国债兑付的具体规定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于5月1日到期开始兑付,5 月份将是实物国债兑付高峰月份,为了及时掌握兑付进度,各地应分别于5月12日、 5月22日、6月2日以前报送5月份兑付旬报表,其余各月月后的第三天按时报送 国债兑付月报(见附件一)。   2.2000年度国债兑付资金结算的截止期为11月30日,从2000年 12月1日(含本日)起发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各省级财政部门应 在11月30日后尽快结清全年的兑付帐务,务必于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 “2000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见附件二)及相对应的“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 (见附件三)。“2000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反映的是从1999年12月1 日起至2000年11月30日止,除凭证式国债以外实际兑付的到期国债本息金额 (含以前年度到期国债)和附息国债的利息金额;“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反映的是 从1999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11月30日止实际兑付的除凭证式国债以 外的其他国债券面明细。“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中的券面金额应等于“2000年 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中各年国债的本金总额。对1999年12月1日起至200 0年11月30日止已兑付券面,要求在2001年一季度内报送销毁申请报告,经 批准后实施销毁。如年内有销毁的,按《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 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10号)办理。   3.今后,财政部门不再参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 公司)托管在各地托管库的到期国债的券面验收工作,中央公司托管的1997年无 记名(一期)国债券面清点、验收工作改由人民银行办理。   4.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发生多起机制假券案件,发案范围之广,假 券仿真程度之高,犯罪金额之大,是历年少有的,对此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 兑付工作中,国债兑付业务经办机构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反假防假意识,防范假券流 入兑付,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   四、凭证式国债兑付的具体规定   1.办理凭证式国债兑付的程序:   (1)购买人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购买网点办理兑付时,应出具证 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留有印鉴的,购买人应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原留 印鉴。经办人员根据备查凭证(第三联)对收款凭证(第二联)的真伪进行审核并核 对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核查无误后,按本文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计算应付利息。   (2)经办人将“兑付日期”、“适用年利率”、“实际持有天数”、“应付利 息”等填入收款凭证第二、三联(套写),并加盖“付讫”戳记,核对无误后将应付 本息交付购买者,收留收款凭证第二联作会计原始凭证,第三联继续留存备查。   (3)每日营业终了,经办单位依据收款凭证第二联编制汇总记帐凭证,记录有 关会计科目,逐笔登记“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第x期)兑付序时登记簿”。   2.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对月对日)不收取手续费;发行 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债券兑付期开始后,不收取手续费。   3.财政部依据各地凭证式国债发行时分月缴款记录,将1997年三年期凭证 式国债兑付的应拨资金分月足额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单独核算。鉴 于该项资金中央对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全额兑付方式,年终不办理资金结算,因此, 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情况,不在兑付报表中列报,该债券的债权偿付, 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全权负责。为此,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该项兑付资金的管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比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具体管理办法。   4.凭证式国债计息较为复杂,各地在兑付前要认真做好基层经办人员的岗前培 训工作,达到柜台操作熟练,办理手续准确无误,各项备案记录完整、准确。   五、1995年特种定向债券到期还本付息以及1996年至1998年特种定 向债券和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按年付息手续,由经办该项业务的各级财政部 门办理。财政部门在办理到期债券还本付息手续时,应认真核对购买单位持有的收款 单第二联,并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后,办 理还本付息手续,并收回收款单第二联。财政部门在办理债券按年付息手续时,应在 规定的付息之日(节、假日顺延),将应付利息款一次全额划拨至购买单位指定帐户。 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及按年付息资金,财政部于到期和付息日前根据各地兑付资金情况 核定给各省级财政部门,年终根据实际还本付息及按年付息情况统一结算。为掌握债 券还本付息及按年付息情况,各地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报表制度要求,按 时报送实际兑付进度。   六、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 规定执行,逾期不加计利息。为方便群众兑付,在兑付高峰期过后,各县级以上城市 的财政部门应设立常年兑付点,办理各年度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1989年至 1991年发行的特种国债,目前仍有一部分未办理兑付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 做好催兑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未兑特种国债情况报财政部。   七、各地上报的各类兑付报表是落实兑付政策、进行资金管理及年终资金结算的 依据,具有严肃性,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领导,规范运作;对兑付 报表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虚报兑付进度的,要追究责任。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兑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挪用。各地要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随时掌握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使兑付资金落到实处,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财政部在分月拨付凭证式国债 兑付资金时一并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其他国债的兑付费及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一、  省(市)财政部门2000年  月  (旬)国债兑付报表(略)    二、  省(市)财政部门2000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略)    三、  省(市)财政部门2000年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