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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前回收资金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规定

财际[2000]52号颁布时间:2000-10-14

     2000年10月14日 财际[20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财政厅(局):   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转贷过程中,为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回收, 加上考虑到世界银行加速还款的政策,各级转贷部门对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采 取了提前回收的办法。为规范提前回收资金的管理,现规定如下:   1.提前回收资金是指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过程中,由于转贷部门转贷 给项目单位或下一级债务人的期限短于转贷部门归还给上一级转贷部门或国际金融组 织的期限,因此,转贷部门按照转贷协议的规定回收的贷款资金将会停留一段时间后 再用作归还给上级转贷部门或国际金融组织,这部分暂时闲置在转贷部门的资金称为 提前回收资金。   2.提前回收资金只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资金运动过程中的一种形态,并没 有改变其债务资金的性质,因此,对提前回收资金的管理应按照债务资金的管理要求 进行。由于其使用范围同还贷准备金一致,因此,对提前回收资金应纳入还贷准备金 的范围内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在保证按时足额归还上级转贷部门或国际金融组织的 前提下,可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不得挪作它用。   3.由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层层转贷的,因此,提前回收资 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 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规定,对“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 转使用的财政资金”,“一律只收不贷”。因此,提前回收资金原则上不能再用作项 目投资的贷款,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只收不贷。对已经再转贷或投资出去的提前回收 资金,转贷部门要清理整顿、抓紧回收,以免出现损失,影响还款。   4.转贷部门应严格《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对提前回 收资金进行规范管理,认真核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提前回收资金的管理事关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的及时足额偿还,关系到我国 的对外债信。各级转贷部门应根据公共财政原则以及上述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将提 前回收资金撤出一般性竞争领域,专款用于偿付政府外债,保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 务的及时偿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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