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债务 > 正文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我国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券仍可兑付的通知

财综字[1987]113号颁布时间:1987-10-19

     1987年10月19日 财综字[1987]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最近,有些银行来函询问,我国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券,现在是否还 兑付的问题,财政部曾在《经济日报》1986年 3月17日第二版上对此问题答复过,现 再次明确如下:   我国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兑付工作已于1968年结束。但是为了照顾 购券者的利益,对当时因各种原因确未兑付,经审核无误后,仍可予以兑付,利息按 当时规定的利率,计算到债券规定的还本付息截止期。办理此项工作时应严防假造冒 领。    附件: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付息计算表                             单位:元 项目 1954年 1955年 1956年 1957年 1958年 年息   4%    4%    4%    4%    4%  最长计息期    3年   10年   10年   10年   10年   注:1954年经济建设公债是用旧币计算,每1万元旧币折现在人民币1元。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