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我国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券仍可兑付的通知
财综字[1987]113号颁布时间:1987-10-19
1987年10月19日 财综字[1987]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最近,有些银行来函询问,我国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券,现在是否还
兑付的问题,财政部曾在《经济日报》1986年 3月17日第二版上对此问题答复过,现
再次明确如下:
我国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兑付工作已于1968年结束。但是为了照顾
购券者的利益,对当时因各种原因确未兑付,经审核无误后,仍可予以兑付,利息按
当时规定的利率,计算到债券规定的还本付息截止期。办理此项工作时应严防假造冒
领。
附件: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付息计算表
单位:元
项目 1954年 1955年 1956年 1957年 1958年
年息 4% 4% 4% 4% 4%
最长计息期 3年 10年 10年 10年 10年
注:1954年经济建设公债是用旧币计算,每1万元旧币折现在人民币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