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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财债字[1998]27号颁布时间:1998-10-13

     1998年10月13日 财债字[199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 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1998年凭证式国债受到城乡居民普遍欢迎,投资者购买踊跃,到9月末已完成发 行计划的99%以上。为满足城乡居民购买凭证式国债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 1998年年度国债发行规模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300亿元。根据财政部1998年 第9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180亿元,5年期120亿元, 从10月14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二、为便于管理,本次发行前原定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截止期,也相应从 10月31日延长至11月30日。发行期后再次售出的凭证式国债计息期,3年期最长计至 2001年11月30日;5年期最长计至2003年11月30日。   三、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年利率3年期为5.85%,5年期为6.42%,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提前兑取分档利率按《关于1998年凭证式国债划款事宜的通知》(财国债字 [1998]49号)中,关于今年7月1日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分 档利率的规定执行。   四、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票 面利率,也在同一天按银行3年期和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做相应调整。 调整后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五、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按实际发行进度采取分次缴款的办法,缴款日期为10 月23日和11月23日。财政部按照各包销行实际缴款数额,分别从10月1日和11月1日开 始计息。   六、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方式、发行款的缴纳、发行费率、发行费的支 付以及统计报告制度等,均按《关于再次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宜的 通知》(财国债字[1998]34号)规定执行。   七、考虑到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期较长,且在发行期内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投资人利益,规定凡于本次发行前(10月14日,不含本日) 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1998年10月31日后提前兑取(持有期不满1年)的,可根据规定 利率支付利息。   附件:各商业银行包销本次凭证式国债数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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