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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债字[1999]241号颁布时间:1999-11-30

     1999年11月30日 财债字[1999]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 产核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务院有关部门: 当前,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现对信托投资 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问题。此项工作是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重要基 础,对下一步信托投资公司的分业、合并、重组、撤销具有重要作用。鉴于信托投资 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极为复杂,清查和评估的难度较大,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 织,积极协调,支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工作。中介机构要克服困难,保证必要的人力, 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尽量挤掉资产评估中的"水份", 确保工作质量。各地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收到中介机构报 送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后,要抓紧时间,集中人力,尽快完成确认、审查工作。 在确认和审查时,凡不符合有关文件及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调整。 二、关于信贷资产损失评估统一量化标准问题。信托投资公司信贷资产损失判定 是资产评估中极为重要的内容,评估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补充通知》(财债字[1999] 86号,以下简称财债字8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302号,以下简称财评字30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 行调查,对信贷资产的具体情况和对影响贷款价值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有条件的地 方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办法进行贷款质量等级分类,并对各类信贷资产的损失做出 职业判断。各中介机构对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贷款,要逐笔核实,不能以抽查方式确定 资产质量。对拆出资金、应收账款、租赁资产、其他应收款、证券回购等资产,也要 分别情况,评定损失。 三、评估机构对信贷资产等债权类资产评估后,无论使用何种评估方法,除按照 财评字302号文规定的格式填报有关资料外,还应根据资产损失率填报债权类资产质量 分类统计表(表格见附件)。 四、对撤销的信托投资公司,中介机构要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海 南发展银行资产负债清理核查和损失评定标准〉的批复》(银复[1999]151号)进行 资产评估和损失评定。 五、关于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问题。清产核资结果由财政部门会同清 产核资机构认定,资产评估结果由资产评估主管机关进行合规性审查。其中,全国性 信托投资公司由财政部确认或审查;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由省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 机构、资产评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或审查。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结果, 在报送财政部门审查认定的同时,应抄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六、中介机构将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的差额列"待处理资产评估差额",并按资产 类别列明细送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的,由信托投资公司按财债字86号文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未经批准的部分调回原资产价值。凡已提取准备金的资 产,资产评估值低于清产核资结果的差额首先冲减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足的,再依 次冲减公积金、资本金。 七、关于呆账贷款的确认问题。中介机构要按照财债字86号文件规定确认呆账, 对不能取证确认但有可能形成损失的贷款,应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 八、关于长期投资损失的核销问题。长期投资损失的核销要以事实为依据,只能 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能核销。对长期投资中虽未实现损失、但资产评估的结果与清产 核资有差异的,按财债字8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九、关于损失冲销的列账问题。清产核资过程中清理出来的损失应列入1998年度 损益,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税收问题,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办理。 十、关于利息的计提问题。考虑到信托业整顿的特殊性,适当放宽应收利息的计 提标准,允许清产核资期内没有计提应收利息的逾期贷款不补提应收利息,按实际收 到的利息进入损益。 十一、关于抵债资产的评估问题。经法院判决生效、并已构成信托投资公司财产 的应纳入评估范围,并由中介机构独立作出价值评估。 十二、关于"商誉"的评估问题。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已经形成的"商誉"应纳入评 估范围,并由中介机构独立作出价值判断。 十三、关于自营证券评估问题。考虑到资产评估基准日后证券市场的变化,中介 机构对自营证券按评估基准日市价评估后,可对被评估公司自营证券的实际情况以"期 后事项"予以披露。 十四、关于资产权属问题。评估机构在评估中若发现有资产权属不清的事项,暂 不纳入评估事项,并在特别提示中加以说明。如时间允许,可由委托方提出报告,报 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界定后再决定是否纳入评估范围。 十五、关于证券营业部席位费的归属问题。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交易机构席位 费统一列入"无形资产",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十六、关于函证问题。函证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为准确、全 面地查实资产,客观作出评估,中介机构要尽可能提高函证率。确实无法函证的,须 通过其他手段进行验证。 十七、评估机构对一些取证困难,依据不充分,确实难以作出客观、准确评估的 资产,在评估报告中应逐项作出说明。 十八、关于利率问题 (一)法定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按同期同档次的利率实 行浮动。 (二)"客户保证金"执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和银行有关计息、结息办法。 (三)应收、应付利息按法定利率计入损益。如果没有按法定利率计入损益, 则按法定利率进行调整。 (四)法定利率已多次调整,对应收利息和罚息是否分段计算和调整问题,各 地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 文)第四章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十九、关于委托业务和其他账务调整后准备金存款缴存问题。经清产核资、账务 调整后按规定应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在清理整顿期间, 信托投资公司一时难以及时缴存的,可采取信托投资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动用法 定存款准备金,视同缴存的办法处理。 二十、关于财债字86号文附表有关内容的补充说明 (一)关于附表一"不良资产"范围。不良贷款指"一逾两呆"贷款;不良拆借资产 指逾期拆出(含买入返售)和存放同业逾期部分;不良租赁资产比照不良贷款的规定 确定;不良投资指无收益的投资;不良应收账款比照贷款相应的办法确定;其他不良 资产指清产核资后尚未处理的损失和资产潜亏等。 (二)关于附表一"证券资产"内容。"证券资产"指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 具的资产。 以上各项,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债权类资产质量等级分类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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