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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再次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6-08

     1998年6月8日 财国债字[1998]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其他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5号公告,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 (以下简称本期国债)450亿元,现就发行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各省级人民银行将本 文发至所辖城市合作银行,名单见附件): 一、本期国债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分为3年、5年两种期限, 其发行额度比例为3:2,即3年期270亿元、5年期180亿元。3年期年利率7.11%,5年期 年利率7.8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如发行期内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发生变 动,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利率也做相应调整,调整利率待财政部公告后执行。 二、本期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得用于抵押贷款,不上市流通。 本期国债发行期从1998年6月10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三、本期国债采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代 销及其他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包销的方式发行。各代销、包销银行在分别与 财政部签定代销协议和包销合同之后,利用本系统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个人发售,不 得跨系统分销,不得在核定额度以外超发本期国债,严禁任何盗用国家信用买空卖空 国债的行为。 四、本期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各代销、包销银行分月向财政部按实际销售数额缴 款,直到发行任务完成为止。各缴款日期分别为6月23日,7月23日,8月21日,9月23 日,10月23日(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财政部根据各次划款情况, 分别从缴款当月的1日开始计息。 五、本期国债售出后,如持券人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按以下规 定执行: (1)3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期限不满1年的按年利率1.71%计付利息;满1年不满2年 的按年利率5.22%计付利息;满2年不满3年的按年利率5.76%计付利息;满3年的按年 利率7.11%计付利息。 (2)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期限不满1年的按年利率1.71%计付利息;满1年不满2 年的按年利率5.22%计付利息;满2年不满3年的按年利率5.76%计付利息;满3年不 满4年的按年利率7.20%计付利息;满4年不满5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5年 的按年利率7.86%计付利息。 以上两种期限本期国债,在发行期内提前兑取时,不计付利息。 六、本期国债发行期过后,各代销(包销)银行对已缴款但未售完或持券人提前 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总额内继续面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再次售出的本期国债,其 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3年期最长计算到2001年10月31日止,5年期最长计算到 2003年10月31日止。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8]2号和财国债字[1998] 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城市合作银行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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