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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二)

财政部公告[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3-01

     1999年3月1日 财政部公告[199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 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500亿元,分为三年期和五年期两种,其中三年期350亿 元,年利率为4.72%;五年期150亿元,年利率为5.13%。 二、本期国债从1999年3月10日开始发行,4月30日结束。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 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存 款利率调整的百分点作同幅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三、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 利息。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不得更名,可以挂失,可以在银行质押贷款,质押贷款 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期国债不可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 兑取,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 为1.44%;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年利率为3.78%;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为3.96%。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年 利率为4.77%;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为5.04%。 五、本期国债全部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部分其它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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