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债务 > 正文

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及未到期债券提前兑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90)财国债字第9号颁布时间:1990-01-22

     1990年1月22日 (90)财国债字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各地来函询问政府债券(包括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国家 建设债券)残破污损以及购券人出国定居,债券能否提前兑付的问题,现通知如 下:   一、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发〔1989〕304号通知及附件办理。   二、购券人全家出国定居,需提前兑付的问题,可比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83〕财综字第8号通知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