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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

(90)财国债字第29号颁布时间:1990-05-22

     1990年5月22日 (90)财国债字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 理局、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库券转让市场从1988年 4月开放试点以来,总的情况是好 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非法交易国债券的活动相当严重,少数“票贩 子”从中压价,倒卖国库券,坑害群众,破坏国债券信誉,影响十分伪劣。为了 打击这些非法行为,确保国债券转让工作的正常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论在任何场所交易未经国家批准转让的国债券,或者在经过国家批准 的中介机构之外进行国债券交易的,均属于非法行为。   二、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一律禁止收取国债券。任何 将国债券当做货币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三、对上述两种非法交易行为,除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交易 的国债券和非法收入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双方或一方 处以罚款。   1.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未达到1000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 10—20%的罚款;   2.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1000元以上、未达到5000元的,对交易双方处 以国债券面值25—50%的罚款;   3.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5000元以上、未达到 50000元的,对交易双方 处以国债券面值60—100%的罚款;   4.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50000元以上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 100—150%的罚款;   5.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收取国债券的,对收取者处以国债券 面值50—100%的罚款,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其停业整顿。   四、对非法交易国债券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罚没收入,应一律上交财政。   六、各地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 统一行动,加强合作,依法查处国债券非法交易行为,彻底取缔黑市,严惩“票 贩子”,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 7月17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发布的《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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