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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1992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92)财国债字第6号颁布时间:1992-02-19

     1992年2月19日 (92)财国债字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交通银行总行:   现将1992年到期国债券的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992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各年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的通知》、 《关于对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推迟3年偿付本息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二、1992年到期可兑付本息的国债券是:   (一)个人购买的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按财政部1988年公布的中签号 码在1992年到期的部分;个人购买的1987年国库券和1989年国库券。   (二)在1989年到期的单位购买的1981年、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 券推迟3年还本付息后,于1992年再次到期有部分。其中1981年国库券按财政 部1986年公布的中签号码为准,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分别按当年单 位购买总额的20%偿还。   1992年到期的单位购买的1983年、1984年、1987年国库券的兑付办法,另 文下达。   (三)个人和单位购买的1989年保值公债券。   三、1992年到期国库券的兑付事项:   (一)各年度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期均为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债券的利息均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月1日算起至 1992年6月30日止,其年利息率和计息年限分别是:   个人购买的1983年国库券,年利息率8%,计息年限9年;1984年国库券, 年利息率 8%,计息年限 8年;1987年国库券,年利息率10%,计息年限 5年; 1989年国库券,年利息率14%,计息年限3年。   单位购买的1981年国库券,年利息率 4%,计息年限11年;1982年国库券, 年利息率 4%,计息年限10年;1983年国库券,年利息率 4%,计息年限 9年; 1984年国库券,年利息率 4%,计息年限 8年。   以上债券均以单利计算,不计复利,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三)个人购买的1983年、1987年、1989年国库券和单位购买的1981年、 1982年、1983年国库券中推迟三年偿还再次到期部分,今年已到最后偿还期, 到期未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四)凡以前年度到期按规定可还本付息,但应付未付的各年国库券和国家 建设债券,1992年仍可办理兑取手续,其计息年限以该债券的最后偿还期为准, 超过最后偿还期的,不再加计利息,即:1981年国库券计息年限9年;1982年 国库券计息年限9年;1985年国库券计息年限 5年;1986年国库券计息年限 5年; 1988年国库券计息年限3年;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计息年限2年。   (五)1987年国库券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在购买时已发给国库券收 据,今年办理兑取手续时,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今年是 发给个人国库券收据到期的最后 1年,各银行对尚未兑付的个人国库券收据持有 者要通知其办理,以便做好个人国库券收据的清理工作,其中因工作调动等原因 需办理国库券收据转移过户的,按〔85〕银发字第471号文办理。   单位购买的1981年国库券,凭券办理兑付;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 券,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单位购买的国库券还本付息时只 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四、1992年到期的1989年保值公债券(以下简称保值公债)兑付事项:   (一)保值公债还本付息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为方便群众,简化兑付手续,凡在保值公债发行期内(1989年7月1 日至1990年 2月底)购买的保值公债,不论债券背面购买时间的标记如何盖章 与否,均以1992年8月31日为期满3年,从1992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办理兑 付手续。逾期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三)保值公债的年利率为发行时人民银行 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加到期时 的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由于目前保值贴补率为零,保值公债兑付时的 年利率即为14.14%。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不计复利。   (四)保值公债实行全国通兑,不受购买地点的限制。为了避免发生误兑, 各地应指定1—2个兑付点,专门办理面值为5000元保值公债的兑付业务。   五、兑付期过后,各大中城市和县市的财政、银行仍应设有1—2个机构,常 年办理国债券兑付业务。   六、各地财政、银行、邮政部门的网点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办理上述各 年度国库券、保值公债和国家建设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七、在兑付工作中,各地要加强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假券的鉴别工作,把防 假反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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