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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92)财国债字第31号颁布时间:1992-05-12

     1992年5月12日 (92)财国债字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2年是我国到期国债兑付的又一个高峰年,到期国债种类多、数量大、利 率和计息期复杂,各地区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今年的兑付工作。 为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财政部门办理1992年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 知如下:   1.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国债服分部、事务所等均可做为 财政部门的兑付网点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业务。邮电部门、投资银行办理兑付可 做为财政部门的代办点,直接与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兑付资金的拨付及已兑付国债 券的解缴。   2.财政部门的兑付网点、代办点办理兑付业务,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按 〔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件《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 办法》规定执行;已兑付国债券的清理、解缴、销毁办法按〔89〕财国债字第96 号文件《关于做好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业务收尾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3.考虑到财政部门兑付资金结算同财政年度的一致性,财政部门兑付网点兑 付期为:国库券7月1日至11月30日;保值公债9月1日至11月30日。12月1日至 下年6月30日,为常年兑付期,常年兑付期发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 管理。   4.邮电部门、投资银行及其它代办点的兑付期为:国库券 7月1日至9月30日; 保值公债9月1日至10月31日。兑付期终了,各代办点应在 1个月内将帐务结清, 并将已兑付国债券清点整理完毕,剩余兑付资金及已兑付国债券交同级财政部门。   5.根据〔92〕财国债字第 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个人购买国库券在1000元以 上,购买时发给收据的,及单位购买的国库券(1981年除外)到期办理兑付时, 应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未到期的残破污损国库券,不宜继 续保存到兑付期的,可到工商银行兑付网点办理兑付。上述两类债券,财政部门 兑付网点及其代办点不予办理还本付息。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种类及各种到期债 券计息年限见“附件一”。   6.“附件一”所列1981年单位购买计息年限为11年的国库券是指,面额在 1000元以上(含1000元),券面记有“本券偿还时,不兑付现金,只准转帐” 字样,在1989年中签到期,推迟三年偿还,今年再次到期的部分。凡单位购买 在1986—1988年到期应付未付,以及个人购买(面额在1000元以下)在1986 —1990年到期应付未付的部分,计息年限一律为9年。   7.为便于兑付资金的管理与结算,今年兑付资金的拨付,采取在兑付期前由 我部发文下达资金指标,随后按调度款的办法拨付。各地方总会计在收到资金后, 立即拨付到国债主管职能处或下级财政部门。   8.兑付期终了,各省的国债主管职能处应在50天内将兑付帐务结清,于次年 1月20日前将全部剩余兑付资金退省级预算总会计,省以下结清帐务的具体时间, 在确保省级按期结清帐务的前提下,由各省确定。最后,各地方总会计根据财政 部国债司下达的当年国债还本付息决算,冲转“与中央财政往来”科目。   9.常年兑付资金于下年初另行拨付,当年已拨付的常年兑付资金在兑付期开 始后纳入正常兑付资金渠道统一管理、核算。   10.为便于财政部掌握兑付进度,各地区应在兑付高峰月(国库券7月、保值公 债9月)的每旬后5日内报送兑付旬报;高峰月过后,兑付期、常年兑付期均应在 每月后3日内报送兑付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11.兑付期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根据当 年实际兑付情况填制“1992年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附 件三)和“1992年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附件四)于次年 1月20日 前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接到报表并核对无误后,即据以结算兑付手续费、发出 销毁通知。   12.已兑付国债券的销毁工作程序复杂,责任重大,各级财政部 门务必对此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清点、复点、运送、销毁程序请严格按《财 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销毁办法》的规定执行。做到兑付盖章(付讫章),收券复 点,销券打洞,监销抽查,层层把关,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13.考虑到近年来财政系统兑付量越来越大,已兑付国债券全部到省集中销毁 有困难,各省可选择2—3个有条件的地(市)为销毁点,由省财政厅派员亲临 组织销毁。 销毁工作务必于次年3月底前完毕,并请将销毁表、公证书及时上报 财政部。   14.切实加强防假反伪工作。各地在兑付开始前要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假培训, 增强防假意识和技能。在兑付工作中要认真查验券面的颜色、图案、花纹等,防 止误收误兑。发现假券特别是机制假券,要查明情况,追究来源,并及时报公安 部门立案侦破。   15.国库券、保值公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 3‰;国库券(个人)、保值 公债劳务费为兑付本金的1‰。保值公债劳务费分配办法和使用范围按银发 〔1989〕126号国库券(个人)劳务费办法办理。 附件:一、1992年到期国债兑付条件查算表(略)    二、1992年  月  旬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月(旬)报表(略)    三、1992年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略)    四、1992年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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