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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6年到期国债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96)财国债字第6号颁布时间:1996-01-25

     1996年1月25日 (96)财国债字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今年是到期国债兑付的又一个高峰年。为了缓解柜台兑付压力,我部决定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国债定点兑付试点,由该所直接组织其在 各地托管库托管的到期国债的兑付工作。现将具体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交易所托管的到期国债,采取财政部委托各省级财政负责清点、验 收,并向财政部上报实际验收券面的确认书(券面交接记录凭证、附件1 ),由 财政部直接向交易所拨付兑付资金的办法办理。本次由交易所定点兑付的国债券 种只限于1993年三年期和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   二、请各省财政厅、局按照“附件2 ”中所列名单,主动与当地交易所的托 管库联系,做好到期国债的清点、接收、封存等工作。2月1日-10日为验券、 交接期,我部已通知有关交易所,在 1月31日前做好交接券面的清点、准备工作, 此项工作计划在2月10日前完成。   三、办理交接手续后,省级财政部门与交券托管库共同填具有关证明(附件 1),内容包括:到期国债各券种(年度、期限)数额及总金额等,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交券单位持有,第二联由省级财政部门交财政部作为拨付兑付资金的依 据(确认凭证),第三联由代表财政部接收券面的省级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四、对代表财政部接收的交易所托管国库券的销毁:   1.对交易所托管库的券面销毁,财政部将在兑付结束后单独下发销毁令,省 级财政部门在销毁本地区已兑付国库券时,对接收交易所托管库的券面应单独出 具销毁公证书(对不同交易所的券面也须分别出具销毁公证书),不得与本省兑 付国库券的销毁公证书混用。   2.在国债销毁报表中应列出:代财政部销毁×××交易所××××年度×年 期国库券××××万元。此科目不与本地区国债兑付资金的决算挂钩。   五、交易所兑付到期国债的兑付资金,由我部根据各省财政上报实际验收数, 直接划拨交易所帐户,由交易所通过本所网络及时向托管的各机构帐户拨款。   六、我部将根据各省级财政接收的到期国债券面值总额,按 1.5‰的比例向各 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兑付劳务费。   七、验证、接收、销毁国债券的工作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各省级财政部 门在代表财政部接收券面时,要特别注意对伪造假券的验证,应指定专人负责, 在具体办理交接手续时,接收单位派出人员不得少于3人(不含武装押解人员)。   八、在此批到期券面的交接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债司联系, 联系人:刘延斌   电话:010 8552619 855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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