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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国务院令第80号颁布时间:1991-04-15

     1991年4月15日 国务院令第8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1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第一条 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决定 发行1991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和数额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 机关和社会团体,共10亿元;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 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共10亿元。   第三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缴款之日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年利率为 9%,从缴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 付给,不计复利。   第四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的 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五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4月15日开始发行,10月15日结束。   第六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 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的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七条 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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