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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

财综函字[1999]54号颁布时间:1999-06-25

     1999年6月25日 财综函字[1999]54号   最近一个时期,不少地方物价部门向国家计委请示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 如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在零售环节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大价 发(1999)1号],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认定向医院收取污水排污费价格违法行 为依据的请示》[津价字(1999)309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卫生监 督防疫收费试点的请示》等。上述请示所涉及的问题,均属于财政部门管理的职责范 围,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办理,由地方物价部门单家向国家计 委请示,不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能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管理职能 的发挥。这种现象反映了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切实履行职责,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 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 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工作。   二、今后,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的有关事宜,包括收费项目的设立、 变更、合并、取消和对外公布,收费范围和收费项目合法性的界定,收费的减免,以 及与之相关的政策解释等,应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 门共同研究,有关文件要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负责起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凡需要向财政部、国家计委请示与上述收费项目管理有关的政策问题,应统一由财政 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向财政部、国家计委请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 要积极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定工作。凡是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政 策,要主动参与研究,并与同级物价部门联合制定。凡需要向国家计委、财政部请示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政策问题,财政部门应与物价部门共同向国家计委、财政 部请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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