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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

财经字[1999]725号颁布时间:1999-09-20

     1999年9月20日 财经字[1999]725号 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的决定》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支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基金预算报送财政部 一式二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编报,必须提前正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报告。 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基金预算。 各部门、单位的财务部门在编报基金预算时,必须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凡不符合基金使用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 凡未建立年度预算的基金,财政部一律不办理拨款手续。 二、各部门、单位申请拨付基金,必须附报申请报告,对申请款项的用途进行详 细准确的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及立项批复文件、用款单位及金额等。 对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支出预算、基金收入入库进度和 用款情况及时办理拨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财政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拨款手续。 各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基金后,必须按照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在5日 内下拨到项目建设单位或用款单位。 三、各部门、单位应对基金使用情况实行按季反馈制度,每季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包括基金支出情况表,格式附后)的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一式 两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财政部对每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抽查和审计制度,财政部派人或委托财政部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社会中介机构等每年抽 查一至两次,跟踪调查基金使用情况;财政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 内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财政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审计所需费用,在该项基金中列支。 四、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送财 政部一式两份,并附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决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基金决算。 五、各部门、单位在使用基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不得将基金与其他资金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用途。对于违反基金管理有关规定 的部门、单位,财政部将视情况进行以下处罚: 1.在有关违规问题未被纠正之前,全部或部分停拨该项基金; 2.通报批评; 3.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收缴违纪资金或实施罚款;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决策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表(第 季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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