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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监[2003]121号颁布时间:2003-12-02

     2003年12月2日 财监[2003]12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罚(以下称行政 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职责范围和有关要求,构建高效有序的行政监督机制,现就 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职责范围   (一)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工作,要以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恢复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为目标,通过加大对少 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大多数诚信守法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整 顿和规范会计秩序,促进和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对注册会计师 行业执业质量进行监控,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质询、调查、检查和处理处罚,并 做好相关协调指导工作。   1.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 研究和监督指导工作,并直接开展或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检查和处罚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 门的授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处理处罚权统一由省以上 财政部门行使。会计师事务所跨省执业中存在的问题,由两地省级财政部门协商处理, 协商不一致的案件或重大案件,上报财政部协调处理。   3.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 称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授权,有重点地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检查 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日常监控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一)要通过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日常监控系统,实现对注册会 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实时监控和跟踪分析,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点与面的有机结合。各 省级财政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收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日常监控信息,包括基 础资料、业务报备、被调查与检查情况、被处理处罚等信息。各地还应设立举报电话 和信箱,丰富监控信息资源。   2.逐步建立和完善日常监控的信息分析制度。定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情况 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问题,要纳入调查质询或重点检查的范围。   3.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的统一规划,配合财政部研究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 监督网络体系。   4.要将日常监控信息资源与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共享。   (二)要根据日常监控掌握的信息,结合投诉举报、会计信息检查、相关部门移 送等情况,重点监督检查社会影响大的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审计 报告,以及屡被投诉举报或具有多次不良记录、明显压价竞争、不顾后果“接下家” 等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严厉打击严重违法执业、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三)为了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要积极探索质询等行政监督补充方式,丰富和 发展行政监督工作方式和手段。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问题,在调查时 可先向会计师事物所进行质询,由会计师事物所对相关问题进行举证说明。   三、处理处罚的原则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 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具体建 议,上报财政部统一组织处理处罚。   (二)在履行处理处罚职责时,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注意听取被查会 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建立审理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合理界定会计责任 和审计责任,正确区分故意与过失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处理处罚恰当。   (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标准的,要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经检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标准的, 可以采取约见谈话批评、下达关注函等方式做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 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   四、协调指导机制   财政部门要重视协调内外部关系,切实避免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提高行政监督 的效率和效果。   (一)要加强与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形成监管合 力。可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协调检查计划,通报检查结果。   对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事实清楚、 材料齐全、证据确凿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审理程序;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视同举报 线索处理。   (二)要建立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作机制,重视并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 律性监管的作用,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将行政处罚 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资源与信息 共享。   (三)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检查、会计管理和法规机构要密切合作,共建共享注 册会计师行业日常监控系统。应避免财政部门内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多头检查和处罚。   (四)要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 底前将上年度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总结》、《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 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另行发文)和本年检查计划上报财政部。对本行政区域内 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典型案例、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 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五)要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督导制度。通过督办、考核、巡视、 现场会和执法质量跟踪检查等方式,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队伍建设,选派、吸引熟悉注册会计师业 务的专业人才充实财政监督队伍,并且要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干部的专业培训,鼓励业 务学习、考取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资格,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注册 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需要。   六、扩大宣传,建立走访制度   (一)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宣传和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曝 光力度,以增强财政监督的影响力、威慑力和社会效果,达到严惩少数、教育多数、 弘扬正气的监管目的。   (二)要注意倾听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用问卷、 座谈、走访、调研等各种形式,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交流。   七、其他有关事宜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规则另 行制定。过去下发的关于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的相关文件,凡与本通 知精神不一致的,即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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