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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0-07-02

     1980年7月2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行。   做好财政监察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 正确贯彻国家财 政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财 政监察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望各地区、各部门继续抓紧建立和健全财 政监察机构,充分发挥这些机构的职能作用,同一切违反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 的行为作斗争。 附: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   加强财政监察工作,是维护财政纪律,推动增收节支,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 建设的重要保证。为了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一切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正 确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法令、制度,顺利实现国家预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监察机构的设置   财政部设财政监察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设财政监察处,行政公 暑、省辖市、自治州财政局设财政监察科,县(市)、 自治县财政科设财政监察股 或财政监察员。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的财务部门, 可视工作需要,设财政监察处、科或财政监察员。   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财务会计人员中聘请财政 监察通讯员。   二、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 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遵守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 的问题。   (三)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政纪律的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 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四)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开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财政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   各级财政监察机构受同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财政监察机构的指导。 下级财政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财政监察机构报告工作;必要时,可以越级向上反 映情况。上级财政监察机构有权检查下级财政监察机构的工作。   各级财政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财政监察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参加有关会议。   (二)有权调阅被检查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报表、账册、原始凭 证和其他有关文书案卷、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某些重要资料进行影印、复制。   (三)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库存现金、实物和银行存款,并可到有关的工地、 车间、仓库等现场进行调查。   (四)有权向案件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收集材料。   (五)有权向案件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当面作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   财政监察人员在行使上述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工作, 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难。   五、财政监察案件的处理   财政监察机构对受理的案件,要认真查明情况,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并根据案件 的不同性质和情节,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送请被检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处理。 需要对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案件,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单位负责处理。 案情严重、应受法律制裁的,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坚持财政制度、爱护国家资财、 敢于向违反财政纪律行为作斗争的人员,应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检查报告必须同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人员见面,并征求其意见;如有不同意见, 允许申诉理由,提出书面意见,附在检查报告之后。   被检查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案件处理以后,应将处理结果抄报财政监察机构;如 果财政监察机构对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向处理部门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反映。   六、对财政监察人员的要求   (一)认真学习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令、制度,熟悉财政、会计业务、热爱 本职工作。   (二)紧密依靠广大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把专业监察和群众监督 结合起来。   (三)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不畏权势,不徇私情,敢于同违反财政纪律的行 为作斗争。   (四)工作中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注意充 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人员的意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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