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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5-26

     1995年5月26日 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组建独立于行 政机关的仲裁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11月13日发出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 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以后,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对重新组建仲裁机构都比较重视,做了大量细致、扎实的 工作。同时,从实际情况看,落实仲裁法和《通知》的要求,任务仍很艰巨。根据仲 裁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工 商、城建、科技等部门设立的现有仲裁机构1995年9月1日即将终止,设在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现有隶属于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最迟到 1996年9月1日也要终止。因此,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时间已经相当紧迫。为了进一 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保证仲裁工作的连续性,保护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要抓紧对本地区现有仲裁机构调查摸底, 提出1996年9月1日前本地区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规划(根据本省、自治区的需要与可 能,在对仲裁法规定可以设立仲裁机构的设区的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 类排队,作出分期分批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具体安排)并负责协调、指导、落实。各 省、自治区要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即将下发的统一规范,力争在1995年9月1日 前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列入计划第一批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其他设区 的市的仲裁机构组建起来。同时,要分期分批地抓好其他设区的市的仲裁机构的重新 组建工作。要大力宣传仲裁法,组织培训有关人员。具体工作由省、自治区和有关城 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局(办)牵头,有关部门和组织参加,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 做好。 二、国办发[1994]99号文件确定的北京、上海、天津、广州、西安、呼和浩特和 深圳7个试点城市要在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 案,抓紧落实组织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选 用、经费来源、办公条件等准备工作,确保在1995年9月1日前成立仲裁委员会。 三、要认真做好现有仲裁机构与新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衔接工作,保证经济纠纷 公正、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维护经济秩序。现有仲裁机构在依法终止前,应当继 续受理仲裁申请,所受理的案件应当自该仲裁机构依法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 决;其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发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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