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监督与法制建设 > 正文

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应上缴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复函

财预字[1988]40号颁布时间:1988-07-16

     1988年7月16日 财预字[1988]4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秘书局转来的你省苏政发(88)35号《关于要求将政法机关上交的罚没收 入全部留作地方办案经费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罚没收入是各级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 资的变价款,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应一律上交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使 用,不宜将其视为部门所有,搞"专款专用"以维护国家法规的严肃性。   二、地方各级政法机关确因办案正常经费不足的,可向地方财政申请核拨办案费 用补助。对此,我部《罚没财务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87)财预字第20号 《关于核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两点规定的通知》都已作了原则规定,你 们可参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